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家對打折商品仍需提供售後服務。具體來說,商家應當按照規定提供修理、更換、退貨等售後服務,其售後服務責任不得因為商品打折而減輕或者免除。
在實踐中,商家應當保證消費者購買打折商品後,能夠享受與正常商品同等的售後服務待遇。消費者購買的打折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約定的,商家應當及時采取修理、更換等相應補救措施。如果商家不能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消費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消費者在購買打折商品時,仍然享有與正常商品同等的售後服務權利。商家應依法提供相應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售後服務,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