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專利促進和保護活動,包括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專利促進和保護應當遵循鼓勵創造、有效利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專利促進和保護的經費,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制和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國資監管、科技、商務、農業、林業、教育、海關、公安、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開展知識產權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加強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雲南省專利獎,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利獎,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專利促進第八條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或者安排專利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專項資金和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壹)專利申請和維持經費;
(二)專利的培育和實施;
(3)專利宣傳培訓和人員培訓;
(四)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
(五)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六)發展專利中介服務;
(七)專利促進和保護的其他事項。
專項資金、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流失和專利侵權風險。第十條省、地(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信息服務、維權援助、舉報投訴和獎勵工作機制,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分析、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現代生物、光電子、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重點行業核心技術專利的創造和應用。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權作為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立項、實施、考核、驗收和獎勵的重要指標。第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組織的專利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督促和幫助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第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當事人對報酬或者報酬的方式和數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的5%或者0.5%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壹次性支付報酬。
(三)將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在取得轉讓或者許可的價款後3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20%,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作為報酬。
獎金和報酬可以以現金、股權收益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