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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操作規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監督抽檢任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送樣品登記匯總表、抽檢結果匯總表、不合格樣品匯總表和不合格抽樣單位名錄等材料,並編制監督抽檢年度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 監督抽檢結果公開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關於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規定,並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序,對不合格樣品進行確認後方可發布。

抽檢不合格產品涉及其他監管環節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抽檢結果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第三十壹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自評,並在項目總結中,將自評報告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參與監督抽檢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不得弄虛作假。檢驗人員應當獨立、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監督抽查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監督抽查結果未經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抽樣工作中違反規定的,由被抽樣單位作出相應處理,並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抽樣單位明知有違法行為而不作處理的,由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成其作出處理,並給予通報批評。

對違反檢驗工作規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因出具不準確檢驗結果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上報結果數據的,由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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