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根本宗旨,是商標法賴以存在的基礎。商標法的大部分條款都是圍繞著商標專用權如何取得、維持和行使以及如何予以保護來展開規定的。1950年政務院批準並公布的《商標註冊暫行條例》即以保護商標專用權作為制定該條例的唯壹宗旨。盡管該條例的基本內容在於商標註冊,在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面幾乎沒有規定任何實質性內容。然而,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在保護商標專用權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充實的,特別是經過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後,我國現行商標法對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水平距離西方先進國家已不再遙遠了。
商標專用權之所以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是因為作為壹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蘊涵著看似簡單實則很復雜的社會關系。作為這種專用權的對象物——商標,它似乎並不具有用於人類生存、生活需要的實用價值:它不像服裝鞋帽那樣可以用來穿戴,也不像食品那樣可以用來充饑,更不像藥品那樣可以用來治病。但是,作為壹種最具識別性的商業標記,商標可以用來引導消費,幫助提供商品的企業與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在市場上建立起重要的聯系,是連接企業與消費者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在充滿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社會裏,同壹種產品往往有許多不同的企業同時進行生產和銷售,而不同廠家的產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質,以滿足不同的消費者對同壹種產品的不同興趣和愛好。從企業方面來看,通過商標最大限度地爭取最大多數消費者是企業營銷戰略的關鍵所在;從消費者方面來看,能夠憑借所認知的商標購買所想要的商品也是保障其權益的關鍵所在。而要達此雙重目的,商標作為區別特定產品來源的基本標誌就必須具有唯壹性和顯著性,即只能由壹家企業所擁有,並且不同企業在相同商品甚至不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能夠彼此區別開來,否則就會在消費者中間產生混淆、誤導,乃至欺騙,使廠商和消費者的利益都受到損害。因此,應該通過立法來保證企業對商標的占有、使用、維持、保護等各方面都井然有序,使之既不危害公***利益,也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壹旦有所違反,即可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不予註冊,或者撤銷其註冊。對於依法取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更要依法予以保護,壹旦受到侵犯,要堅決制止,並對侵權人予以嚴厲制裁。
維護商標信譽,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與保護商標專用權屬於同壹性質的問題。其中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時增加的新內容,使商標法保護的客體更顯具體明確。從邏輯上說,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這三句話具有由相對抽象到比較具體的遞進關系。之所以要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因為對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侵犯都有可能損害其使用者的商業信譽,減少其已經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市場份額,從而導致其經濟利益方面的損失。因此,保護商標專用權是維護商標信譽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使用商標的生產、經營者利益的內在需要。修改後的表述無疑有助於人們更加全面深入理解商標法的立法宗旨。
二、加強商標管理,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加強商標管理,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也屬於商標法的重要目的。其中“和服務”三個字是這次修改增加的新內容。商標法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早在1993年那次修改商標法時就通過比較簡單的方式增加了有關規定,這次在立法宗旨上增加服務方面的內容顯示了對服務的重視,在文字表述上也顯得較為全面,盡管“服務”與“生產者”之間在概念邏輯上顯得不甚匹配。
商標管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商標管理是相對於註冊而言的,除註冊以外的事務都可納人商標管理的範圍,包括商標法第六章、第七章的全部內容和第四章、第五章的部分規定。而狹義上的商標管理主要是指商標法第六章規定的關於商標使用的管理。《實施條例》關於商標管理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
在關於立法宗旨的條文中明確提出商標管理問題,可以追溯到1963年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1次會議批準的《商標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壹條明確規定,制定條例的目的在於“加強商標管理,促使企業保證和提高產品的質量”。當時,商標被視為“代表商品壹定質量的標誌”,只有產品符合壹定質量標準的企業才有資格使用商標,而企業所使用的商標是必須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的。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實際上是壹種“質量合格”標誌,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報《商品質量規格表》。商標管理是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其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識功能幾乎喪失。因此,條例沒有也不可能把企業擁有和使用註冊商標視為壹種需要保護的民事權利。按照條例的規定,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工商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而對質量的管理是通過對商標進行管理來實現的。如果企業的產品粗制濫造,或者質量降低,工商行政機關就得撤銷其商標註冊,以示懲戒。
1982年,現行商標法制定時,商標管理在立法目的壹條中仍然占有重要的位置。雖然大多數產品不使用註冊商標甚至不使用商標也可以銷售,但部分商品仍然需要使用註冊商標,否則不準出售。可見,註冊商標仍然具有“優質”標誌的特性,商標管理也仍然是管理產品質量的重要手段。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部分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禁止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有關註冊事項,禁止自行轉讓註冊商標,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禁止冒充註冊商標等,都被視為商標管理的重要內容。違者輕則通報、罰款,重則撤銷其商標註冊。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沒有涉及商標管理方面的內容,2001年的修改涉及商標管理的內容也不多,僅刪除了原商標法第六條中“監督商品質量”幾個字,商標管理仍然是商標法的基本內容之壹,也仍然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
商標管理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壹是對已經註冊的商標進行管理;二是對沒有註冊的商標進行管理。對註冊商標進行管理又可分為兩個方面。壹方面是為商標所有人著想,促使其正確使用商標,以便更好地保護該註冊商標。為此,商標法要求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不得擅自變更有關註冊事項,也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另壹方面,對註冊商標進行管理是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商標註冊人擅自擴大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不加控制地濫施許可等,都是商標法所不允許的,違者要受到壹定形式的處罰,甚至撤銷其商標註冊。此外,註冊商標因註冊不當、使用不當或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在壹定意義上講,也可視為商標管理的內容。當註冊商標因使用不當演變成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時,繼續對之進行保護就會損害社會上較多數人的利益,而本不該註冊的商標若不撤銷其註冊也會損害社會公***利益或他人利益。至於商標註冊後長期不使用,不能發揮其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則既是對商標管理資源的浪費,也是對其他有真誠使用意圖的人選擇商標時制造障礙。世界各國的商標管理實踐證明,對這幾類註冊商標設置撤銷程序是完全必要的。
對未註冊商標的管理與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相比,其目的比較單壹,主要是出於維護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需要,而很少顧及其使用人的利益。從狹義上講,對未註冊商標的管理內容主要規定在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包括禁止冒充註冊商標、禁止違反禁用條款使用未註冊商標和禁止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存在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情形三個基本方面;而從廣義上講,對未註冊商標的管理還應包括商標法第七章關於使用未註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方面的規定。
與保護商標專用權這壹根本宗旨相比,通過加強商標管理來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在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中處於較為次要的地位。因為產品質量問題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都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調整。商標法沒有規定也不宜直接規定產品的質量標準,也不可能詳細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所遵循的原則和程序。產品的質量標準,無論是企業標準、行業標準、部門標準,還是國家標準,均不屬於商標法的調整範圍。實際上,通過商標管理來直接監督商品質量是壹件難以操作的事情,這次對原商標法第六條的修改顯示了立法機關有意在商標法中淡化產品質量管理問題的發展方向。商標法之所以仍然將“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作為商標法立法宗旨的重要組成部分,壹方面是因為人們仍然寄希望於通過現行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管理措施,特別是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關於制止“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規定,來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則是因為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在客觀上確實也能間接地起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作用。毫無疑問,保護商標專用權與既有損於使用商標的生產(經營)者利益也損於消費者權益的商標假冒、侵權和其他種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是勢不兩立的。如果法律規定的措施有力,執法也能到位,使種種假冒、侵權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在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得到直接保護的同時,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也能間接地得到保護。此外,保護商標專用權既可以促使受保護的生產(經營)者更加極地保證和提高其產品或服務的質量,積極開展公平競爭,只要這種保護的程度是充分的、有力的;也可以促使受保護者的競爭對手,甚至包括壹些不正當競爭者,致力於正當的質量競爭,只要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是足夠的、切實有效的。
三、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當今中國所有法律都有著或多或少、或遠或近的淵源關系,也是每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應該為之努力奮鬥的***同目標。1982年商標法制定之時,由於國家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立法的***同目標是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標法當然也不會例外。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沒有涉及立法宗旨問題。此次修改以“市場經濟”取代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是壹個質的飛躍,可謂順應時勢,使修改後的商標法在立法宗旨的表述方面更具時代氣息。
在眾多的法律部門中,商標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市場經濟奉行的基本法則是“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處於基本法的地位。從狹義上說,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廣義上說,任何含有反不正當競爭內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法律文件都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壹個部門法律體系,而非特指某部法律。《商標法》在性質上既屬於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分支,也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德國,長期以來,商標法壹直被視為競爭法的壹個重要分支。因為商標權的排他性意味著其所有人享有獨占使用權,並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使用該商標。商標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對競爭秩序產生影響,而競爭法的目的就在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在加拿大,保護商標方面的法律被稱為《與商標和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法》,《商標法》只是其簡稱。該法在禁用標誌壹章中,專門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條款,例如,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損於競爭對手信用的虛假或引人誤解的陳述,不得使用導致或易於導致混淆的方式來吸引公眾的註意等。實際上,禁止欺騙或誤導公眾、禁止損害競爭對手、禁止假冒、禁止混淆、反淡化等,是許多國家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同遵循的重要原則。
商標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來實現的。
如前所述,市場經濟是壹種競爭型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往往有許多不同的企業來提供,而不同企業提供的同壹種商品或服務往往具有不同的品質。為了便於消費者的選擇,通過使用壹定的標記來引起消費者的註意,經實踐證明是壹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壹種標記,具有引導消費的重要功能。既然消費者通過商標來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則經營者為了讓消費者選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勢必會致力於提高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技術含量、文化品味等競爭指數,千方百計地贏得消費者的信賴和喜愛,使之不斷重復購買。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競爭實際上是在爭奪消費者。壹般而論,越能吸引消費者的商標,其知名度就越高,創造的價值也越言。反之亦然。由此可將商標劃分為普通商標、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壹些國家還提出高信譽商標壹詞。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商標的知名度本來不高的企業可以通過不斷努力改進和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技術含量、文化品味等競爭指數來提高其商標的知名度,而商標知名度本來較高的企業如果固步自封、不思進取,也可能因被競爭對手超越而使其商標逐漸為消費者所淡忘。由此可見,通過商標引導消費,使後進趕先進,先進更先進,進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然而,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保障。因為高品質的產品或服務意味著較多資金的投入和較高水平的管理。而社會上總有那麽壹些品質不高、總想少勞多得甚至不勞而獲的人,企圖通過假冒、侵權或者其他種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他人商標的市場信譽誤導、欺騙廣大消費者,攫取不當利益。這種行為既直接損害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和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從根本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危害了國家利益,必須依法予以制裁。因此,通過制定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既是保護商標專用權人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先進生產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商標法》實施20年的實踐證明,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對於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確實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新商標法的實施,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進壹步增強公平競爭意識,學會正當使用商標這壹有力的競爭工具,充分發揮《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作用,積極參與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