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鐵路監管部門,是指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設立的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的區域性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管理,落實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確保鐵路運輸安全。第六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作為本地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的內容,建立健全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預防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處理涉及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鐵路安全的保障工作。第七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和鐵路職工的鐵路安全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保護鐵路安全,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大眾傳媒應當開展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禁止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和鐵路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等影響鐵路安全的情形,有權向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鐵路運輸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鐵路運輸企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報案電話,並利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公眾舉報、報案提供便利。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壹)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加強對鐵路線路、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誌、安全環境等的檢查和維護; (三)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四)保障安全生產 (五)組織建立並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職責。鐵路運輸企業不能處理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公安機關報告。第十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障鐵路運輸安全,統壹協調鐵路沿線行政區域內安全環境治理工作,並保障經費投入。鐵路沿線各級護路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巡邏防控、治安環境治理、安全隱患排查和矛盾調解處理,開展愛路護路宣傳等工作。第十壹條 鐵路沿線應當實行安全環境管理雙段長制。縣級鐵路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各指定壹名相關負責人擔任段長,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巡查制度,解決鐵路沿線安全環保監管問題,消除鐵路安全隱患。第十二條 鐵路沿線地方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鐵路公安機關***同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車站、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同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具體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商南昌鐵路公安機關****。第十三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穿越鐵路線的公路橋梁和平行鐵路的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公路、橋梁運營養護單位負責跨越鐵路專用線的公路橋梁、平行鐵路的公路及相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警示標誌的維護和公路下穿鐵路通道兩側的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