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是為了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促進健康中國建設,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19,19年2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是在憲法目標的框架下,旨在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促進健康中國建設。著眼於解決我國衛生事業發展中諸多根本性、原則性問題的目標,被業界稱為醫療衛生領域的“母法”。
突出了“保基本、強基層、促健康”的理念,適時出臺有利於鞏固醫改成果,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對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的目的是法律的初衷。
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內容中,概括了接受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和義務,即人民享有知情同意權、受尊重權、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的義務、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的義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壹脈相承。
在醫療衛生機構壹章中,明確了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組成,並規定了不同類型醫療機構的功能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選擇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滿足預防和治療疾病對基本藥物的需求。
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並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和新上市藥品動態調整基本藥物目錄。
基本藥物按規定優先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國家提高基本藥物供應能力,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保障基本藥物的公平、可及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