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可以上市。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市場買賣大牲畜。販賣大牲畜必須遵守國家關於牲畜檢疫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國營、集體企業生產的工業產品,國家允許自銷部分,可以上市出售。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及品種範圍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專業戶、經濟聯合體、個體手工業和農民家庭生產的工業產品,都可以上市出售。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的舊物品,如自行車、衣物、家具、家用電器、機具等,可以到指定市場出售。出售舊機具、舊自行車和貴重的物品,須持有關證件。第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可以在城鄉集市采購自用的農副產品和其它產品,但嚴禁轉手加價倒賣。第十條 凡上市的農副產品,集體、個人或合夥均可進行販運,不受產品數量、行政區域、路途遠近和運輸工具的限制。從事常年或季度性販運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上市的工業產品,有證商販可以從批發市場批量進貨,就地或運往外地銷售。第十壹條 外省(市)到我省從事大宗販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持所在地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證明,經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允許在市場購銷商品。第十二條 在集市行醫或出售藥品,必須持有縣以上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許可證和執照。第十三條 參加集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到指定地點交易。第十四條 上市商品的價格,國家有規定價格(包括浮動價)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買賣雙方議定。第十五條 下列物品不準上市出售:
1、珠寶、文物、古玩、金銀。
2、糧票和其它無價證券。
3、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
4、反動、淫穢的書籍報刊、畫片、歌片、唱片和錄音帶、錄像帶。
5、有毒、有害、汙穢不潔、腐爛變質的食物,毒死、病死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以及《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上市的其它食品。
6、化學農藥。
7、麻醉藥品、劇毒藥品、偽劣藥品以及《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集市貿易市場不準出售的藥品。
8、國家明令保護的珍貴動物、植物。
9、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不準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第十六條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短尺少秤。第十七條 禁止欺行霸市,哄擡物價。第十八條 禁止從零售商店套購緊俏商品就地轉手加價倒賣。第十九條 禁止使用和出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做好市場服務工作,有計劃地設立市場服務機構和必要的交易設施,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咨詢,提供商品信息,促進商品交流。凡在集市設立交易所(行)的,須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營業執照。第二十壹條 壹切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和檢查,違者按稅法有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必須照章收稅。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城鄉集市交易的商品,凡成交額在十五元以上的,可收取市場管理費。工業品、大牲畜收費率不超過百分之壹,其它商品不超過百分之二。
凡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攤位設施的,可收取攤位費。
需要檢疫的商品由檢疫部門負責檢疫,按規定收取檢疫費。
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另立名目收費或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