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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已經失去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處理後,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可分為生產性再生資源、生活性再生資源和其他特定廢棄物品三大類:

(壹)生產性再生資源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料及制品、報廢的機械設備和機電設備、廢舊人力車、廢舊機動車、做過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產品、殘次品等。

(二)生活再生資源,包括: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舊金屬、塑料、紙張、棉麻、羊毛、骨頭、玻璃、橡膠等;

(三)其他特定廢舊物品,包括:廢舊電子產品、電池等。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有利於防治環境汙染,有利於改善市容市貌,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範的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第六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縣(區)實際情況,授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環保、城管、規劃、稅務、供銷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市場經營者應當依法成立再生資源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業務受理由供銷管理部門負責。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並監督實施行業規範,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 第八條 市、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銷、規劃、環保、城管等管理部門編制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憑縣(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政管理部門規劃認可建議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證照年檢,縣(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日常監管。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事項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並在15日內向縣(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抄送所在地公安機關。第十壹條 鼓勵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入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經營。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市、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布局合理,不得違反城市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占地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

(三)具有儲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四)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消防設施。(四)有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

回收站(點)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壹)符合市、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布局合理,不得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社區設置的回收站(點)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三)回收物品的存放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影響周邊環境衛生。第十二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流動收購者應當到有資質的再生資源行業協會進行登記。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向登記的流動收購者提供統壹的再生資源回收標識、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流動收購車輛及車輛編號,但不得收取成本以外的費用。第十三條 不得在下列區域、地點設置回收站(點):

(壹)城市主次幹道及河道、行洪道兩側;

(二)城市內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兩側200米範圍內;

(三)旅遊景點、城市居民樓;

(四)鐵路、礦山、軍事禁區、建築工地、水源保護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範圍及周圍500米區域內;

(五)黨政軍機關、學校200米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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