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專利的價值不僅取決於獲得專利的成本,還取決於專利的使用價值,在很多情況下甚至完全取決於其使用價值,與獲得專利的成本關系不大,所以決定了專利的評估方法應以收益現值法為基礎,但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重復成本法。收益現值法應用於專利權評估,計算的根本問題是如何發現、判斷、選擇和計算專利權評估中的各種技術指標和參數,即專利權的收益額、折現率和獲利期。專利權收入是指專利權直接帶來的預期收入。收入額的計算通常可以通過直接測量超額收入和測量利潤分享率來獲得。專利權價值的關鍵在於它能獲得超額收益。如果壹項專利權的申請根本不能產生超額收益,那麽它很可能就不能形成無形資產,或者說不能用收益現值法估算價值。超額收益的來源在於收入的增加和成本的節約。所以我們可以把專利權分為增收專利和節本專利。
評估師要根據不同類型計算自己的超額收益。利潤分成率用於計算專利技術的收益,即以專利技術投資產生的總收益為基礎,按壹定比例(利潤分成率)確定專利技術的收益。利潤分成率反映了專利技術對整個利潤的貢獻。根據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對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引進技術價格的分析,認為利潤分成比例在16-27%之間較為合理。我們的理論工作者和評估師認為利潤分成率在25-33%之間比較合理。這些基礎分析在實際的商業評估過程中具有參考價值,但更重要的是對被評估的專利技術進行實際分析,確定合理準確的利潤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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