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科研經費的撥付
(壹)提前撥付。凡申請提前借款、撥款的課題組,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報科技處長批準後,由財務科按項目核算和撥款。
(二)應急經費。科研進展超前或急需,可提前申請科技借款。
(三)分期撥款。根據上級或項目合同單位批準的年度或總額撥款計劃,視項目進展情況,經科技處批準分期或壹次性撥付給課題組。
二、科研經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1.儀器設備購置費。
2、與課題有關的出國費用。
3.必要的業務招待費等。
4.實驗材料及試制費:包括原材料(器械)、試劑、藥品等消耗品采購費,樣品、標本采集處理及采購費,設計及試劑費,半成品、試制品、測試、安裝費等。
5.實驗室改造費用。
6.專職人員費用:包括工資、津貼、補貼、加班費、勞務費和應計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障費用等。
7.各種應繳稅費。
8、科研業務費:包括辦公費、差旅費、圖書印刷費、固定資產占用費、各種計算、測試、分析和實驗費、水電暖及通訊費、臨時工勞務費等。
9.院、所(直屬部、處)發展基金、管理費(含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費
10.合作費:指為完成共同承擔的研究和實驗工作需要,支付給外協單位的經費。
11.某些業務項目的少量建設費。
除上述規定範圍外,未列入科研工作必需的有關費用,由科技處按國家有關規定解釋並報財務科審核同意後予以報銷。
三、科研經費的管理
科研經費的管理需要遵守壹定的使用原則,以下是具體的原則事項。
①、堅持撥款與計劃管理、項目進度相結合的原則。
②、在資金審批上體現責權統壹的原則。
③、在資金使用上體現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的原則。
④、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