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過保修期限的產品缺陷責任 1、根據我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缺陷沒有保修期限的限制,產品的缺陷應當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生產者對產品缺陷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 2、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銷售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壹)不具備本應使用的產品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所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產品使用標準的; (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標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的,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銷售者向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提供產品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由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四十壹條 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情形。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壹)產品未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後,造成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產品投入流通後科學技術水平不能認定缺陷存在的。
二、如何確定產品質量強制性標準
我國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標準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均為強制性標準。下列方面的技術要求屬於強制性標準: 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2、產品及產品生產、貯運和使用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交通運輸安全標準; 3、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和國家規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4、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標準。 4、環境保護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5、重要的通用--使用的專業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6、重要的通用--使用的試驗、檢驗方法標準; 7、可互換使用的標準; 8、國家需要控制產品質量的重要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屬於強制性標準。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缺陷是沒有保質期限制的,產品缺陷應當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而生產者承擔的產品缺陷責任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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