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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比賽規則

1)乒乓球規則:

1.1表

1.1.1桌子的上表面稱為遊戲桌,應該是平行於水平面的長方形,長274m,寬1.525m,高地方向高76cm。

1.1.2桌面不包括桌面的側面。

1.1.3遊戲桌可由任何材料制成,並應具有壹致的彈性,即標準球從30厘米的高度落到桌上時,反彈高度應為23厘米左右。

1.1.4臺面應為深色、無光澤,沿每張2.74米比賽界面邊緣有壹條寬2厘米的白色邊線,沿每張1.525米比賽臺面邊緣有壹條寬2厘米的白色端線。

1.1.5打球臺被壹個平行於端線的豎網分成兩個相等的臺區,每個臺區的整個面積應該是壹個整體。

在1.1.6雙打中,每個臺區要用壹條寬3mm的白色中線分成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應視為右半邊的壹部分。

1.2網絡設備

1.2.1網裝置包括網、掛網繩、網柱和將它們固定在桌子上的夾子部件。

1.2.2網要掛在繩子上,繩子兩端要綁在直立的網柱上,高度為15.25 cm,網柱外緣到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 cm。

1.2.3全網頂部距離球臺15.25 cm。

1.2.4全網底邊盡量靠近球臺,兩端盡量靠近網柱。

1.3球

1.3.1球應為直徑為38毫米的球形。

1.3.2球重2.5g..

1.3.3球應該是賽璐珞或類似材質,白色、黃色或橙色,無光澤。

1.4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重量不限,但底板要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為天然木材的85%,加強底板的膠層可采用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膠層不得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 mm。

1.4.3用於擊球的球拍面應覆蓋壹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膠的厚度不得超過2mm或覆蓋有向內或向外顆粒的海綿膠,連同粘合劑,厚度不大於4 mm

1.4.3.1“普通顆粒橡膠”是壹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分布在整個表面,平均密度不低於10個/平方厘米,不超過50個顆粒。

1.4.3.2“海綿膠”是指在壹層泡沫橡膠上覆蓋壹層普通顆粒膠,普通顆粒膠厚度小於2mm。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出其邊緣。靠近手柄和手指握持部分的部分可以不被覆蓋,或者可以被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層和粘合層應是壹個厚度均勻的整體。

1.4.6球拍的兩面,不管有沒有遮擋,壹定是暗沈的,壹面鮮紅,壹面黑色。球拍的邊緣應該是鈍的,而不是白色的。

1.4.7由於意外損壞、磨損或褪色,球拍面的完整性和顏色壹致性略有差異。只要拍面性能沒有明顯變化,就可以使用。

1.4.8運動員在比賽開始和比賽過程中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手和裁判出示他將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定義

1.5.1“回合”:球在比賽中的壹段時間。

1.5.2“球時的比賽狀態”,從發球時起,球在故意向上拋之前,靜止片刻不拍手。在這壹輪中再次得分或發球。

1.5.3“重新發球”:回合無得分。

1.5.4“壹分”:該輪得分。

1.5.5“拍手”:握球拍的手。

1.5.6“不要怕手”:不握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手腕以下的部位觸球。

1.5.8“攔網”:對手擊球後,比賽狀態的球未觸及己方球臺或超出球臺或其端線,即觸及己方球員或其所穿的任何東西。

1.5.9“發球者”:壹輪中第壹個擊球的球員。

接球手:在壹輪比賽中第二個擊球的球員。

1.5.11 "裁判員:被任命管理壹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東西,包括他在壹輪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東西。

1.5.14球在凸出臺外的網器下或網器外通過,或過網後返回的球,應視為已“通過或繞過”網器。

表1.5.15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法律服務

1.6.1發球時,球要放在手掌上,不要拍手,手掌要張開平放。球應該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端線的後面,遊戲水平面的上面。

1.6.2發令員必須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向上拋起,且不得使球旋轉,在不拍手的情況下使球離開手掌後上升不少於16 cm。

1.6.3當球從最高投擲點落下時,發球方可以擊球,使球先觸及自己的場地,然後越過或繞過網器,再觸及接發球方的場地。在雙打比賽中,球應該碰到發球者和接球者的右半邊。

1.6.4從投球前球靜止的最後壹刻到擊球,球和球拍都要在球臺的水平以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端線後方,但不得超出發球方身體離端線最遠的部位(手臂、頭部或腿部除外)。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或助理裁判看他是否按照法定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懷疑發球方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而他和助理裁判都不確信該發球動作是違法的,那麽在壹場比賽中第壹次出現這種現象時,裁判可以警告發球方不計分。

1.6.6.2在同壹場比賽中,如果球員發球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無論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都會毫無征兆的丟壹分。

1.6.6.3無論是第壹次還是任何時候,只要發球方明顯沒有按照法定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就會毫無征兆的被扣壹分。

1.6.7當運動員因身體受傷不能嚴格遵守法定發球的某些規定時,裁判員可以作出免除執行的決定,但必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法律反擊

1.7.1對方發球或回球後,我隊球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網器,或觸及網器,再觸及對方臺。

1.8比賽順序

1.8.1單打,合法發球,先發,然後接發球,接發球合法反擊,然後交替合法反擊。

1.8.2雙打中,合法發球,發球球員,然後接發球員合法反擊,然後發球球員搭檔合法反擊,然後接發球員搭檔合法反擊。之後玩家會按照這個順序輪流合法反擊。

1.9再發球

在1.9.1回合中,在下列情況下應再次授予服務:

1.9.1.1如果發球方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網裝置時觸及網裝置,則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方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球員或同伴沒有準備好,球就已經發球了:而且接球員和同伴都沒有試圖擊球。

1.9.1.3運動員因無法控制的幹擾未能前往合法發球。合法反擊或者遵守規則。

1.9.1.4主裁判或副裁判暫停比賽。

1.9.1.5雙打中,球員發球接發球失誤。

1.9.2遊戲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暫停:

1.9.2.1由於需要糾正錯誤的發球接發球順序或方位;

1.9.2.2由於輪換服役方式;

1.9.2.3對運動員進行警告或處罰;

1.9.2.4本輪的結果可能會因為比賽環境的幹擾而受到影響。

1.10壹個點

1.1O.1除發球被判重的壹輪外,運動員在下列情況下得壹分:

1.10.1.1對方球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合法反擊失敗;

1.1O.1.3球員發球或回球後,對手擊球前,球碰到除網器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球越過己方端線,不觸及己方平臺;

1.10.1.5被對方封殺;

1.10.1.6連擊;

1.10.1.7對手用不符合1.4.3規定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玩家或其佩戴的任何玩家移動桌子;

1.10.1.9對方球員或其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網器;

1.10.1.10對方球員觸桌不拍手;

在1.10.1.11雙打中,對方球員擊球順序錯誤;

1.10.1.12執行發球輪換法時,接發球方或其雙打搭檔,包括接發球壹拍,完成13次合法反擊。

壹局1.11

1.11.1在壹場比賽中,先得11分者為勝者,10平局後先得2分者為勝者。

1.12壹局

1.12.1每局由奇數組成。

1.12.2壹場比賽要連續打。但是,在比賽間隙,任何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鐘的休息時間。

1.13發球接發球交換位置順序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本方。哪壹方的力量應該通過抽簽來決定。勝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也可以選擇先站在壹邊。

1.13.2當壹方球員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先選擇站在壹邊時,另壹方球員應有另壹種選擇。

1.13.3每得2分後,接發球方成為發球方,以此類推,直到比賽結束,或者直到雙方得分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此時發球接發球順序不變,但每人只依次發球1分。

1.13.4雙打第壹局,發球方先確定先發,再由先接方確定先接方。在隨後的比賽中,第壹個接發球者確定後,第壹個接發球者應該是前壹場比賽中為他發球的選手。

1.13.5在doubles中,每次更改服務時,前端服務器都要成為服務器,前端服務器的夥伴也要成為服務器。

1.13.6在壹場比賽中先發球的球員,在下壹場比賽中應先接發球。雙打決賽中,當壹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順序。

在1.13.7的遊戲中,壹個方向的遊戲壹方要在下壹局換到另壹個方向。在決勝局中,當壹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位置。

1.14發球和接發球順序和方位錯誤。

1.14.1裁判壹旦發現發球接發球順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按照比賽開始時確立的順序和場上比分發球或接發球;雙打中,發現錯誤時按照該局有權先發球的壹方確立的順序糾正,比賽繼續進行。

1.14.2裁判壹旦發現選手應交換位置而未交換位置,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照比賽開始時確立的選手應站的正確位置進行修正,然後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分數都是有效的。

1.15旋轉發球法

1.15.1如果壹場比賽在15分鐘後仍未結束(雙方至少都得了19分的情況除外),或者在此之前的任何時候雙方球員都提出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當時限為1.15.1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應立即暫停比賽。被暫停的服務器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球不在比賽狀態,上壹輪的接發球和接發球要發球,繼續比賽。

1.15.2之後每位選手依次發球壹分,直到比賽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反擊,則該接發球方得1分。

壹旦實行1.15.3輪換發球法,或者壹場比賽持續10分鐘,該場比賽的剩余比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註意:

中斷

1.除非有壹名玩家要求,否則遊戲將繼續進行。

2、局與局之間,間隔時間不超過1分鐘;

3.每場比賽,每得6分後,或者決勝局交換位置時,都有短暫的擦汗時間。

ITTF規定的乒乓球比賽新規則中關於發球的第2.6.1、2.6.2、2.6.5條將被以下規則所取代:本次修訂自2002年9月6日起實施。

1,當球停在球員的開平手掌時,可以發球。

2.從球離開球員手掌的瞬間到被擊中的瞬間,球應該在臺平面的水平上方,發球方端線的後方。

3.擊球時,發球者或其雙打隊友的身體和衣服不能在球和網之間的範圍內。這個提議的修改的目的是防止隱藏服務脫離接收者的視線。

1)球從扔出到被擊中,必須保持在臺面以上。

2)球員身體和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卷入球網和假想線形成的三角形中。擊球時,假想線由球和球網兩端組成。

開放式發球新規則簡介

ITTF采用的方案叫做“前方發球”,其內容是這樣表述的:運動員發球時,球與球拍的接觸點與球網兩側的網柱連接所形成的三角形內不得有任何障礙物。這壹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運動員在發球時身體和手臂的掩護動作,使接發球者能看到自己手的瞬間發球者的動作狀態,降低判斷接發球的難度,增加比賽回合數。

2)國際競爭規則:

2.1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

2.1.1競爭類型

2.1.1.1“國際比賽”,即壹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1.2“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的隊伍之間的比賽。

2.1.1.3“開放式比賽”,即協會所有運動員均可報名參賽。

2.1.1.4“限制賽”,即比賽僅限於除年齡組以外的特定組別的運動員。

2.1.1.5“邀請賽”,即比賽僅限於個人邀請和指定運動員。

2.1.2適用範圍

2.1.2.1除非2.1.2.1中另有規定,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歐洲和奧林匹克比賽、公開比賽和國際比賽,除非參賽協會另有協議。

2.1.2 . 1.1理事會可授權公開賽主辦方采用執委會發布的實驗規則。

2.1.2.2建議競賽規則適用於所有其他國際比賽,也建議所有協會在舉辦國內比賽時采用這些規則。

2.1.2.3國際競賽規則適用於以下比賽:

2.1.2.3.1世界和奧林匹克運動會,除非理事會批準其他規定並事先通知各參賽協會;

2.1.2.3.2各州,除非有關各州聯合會已批準其他規定,並事先通知各參加協會;

2.1.2.3.3公開錦標賽(2.6.1.2),除非根據第2.1.2.4條經ITTF批準並經參賽選手同意另有規定;

2.1.2.4不符合本規則任何規定的公開比賽;應在申請表中說明變更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即視為申請人同意比賽條件,包括更改內容。

2.1.2.5建議本競賽規程適用於其他壹切能遵守規程的國際比賽。

2.1.2.5.1州錦標賽以外的地區性比賽可根據有關地區當局不時制定的規則舉行。

2.1.2.5.2由非成員組織主辦的國際限制賽和邀請賽,以及特許的國際比賽,可根據主辦方制定的規則或經主辦方同意舉辦。

2.1.2.5.3根據協會制定的規則,可舉辦僅限於協會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2.6壹般情況下,這些規則和國際競賽規則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事先約定或明確寫入公布的競賽規則中的變更。

2.1.2.7對規章的詳細解釋和理解,包括對設備規格的說明,應以理事會批準的技術文件和裁判手冊的形式公布。

2.2設備和比賽條件

2.2.1競賽設備

2.2.1.1公開比賽報名表或比賽指南應當載明所用球臺的品牌和顏色、網器的品牌、球的品牌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地協會從ITTF目前認可的品牌和型號中進行。

2.2.1.2競賽器材的審批或許可由器材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實施;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壹種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將取消該設備的批準。

2.2.1.3球拍擊球面的封面應是ITTF目前許可的品牌和型號,其邊緣必須清晰地貼有商標型號和ITTF標誌。

2.2.1.4球板蓋可用壓敏膠帶或ITTF認可的其他粘合劑粘合;如發現任何壹名運動員的板板含有違禁粘合成分,將取消其參加現場比賽的資格,並向其所屬協會報告。

服裝

2.2.2.1比賽服裝壹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裙子、襪子和運動鞋;除經裁判允許外,比賽期間不得穿半套或全套運動服等其他服裝。

2.2.2.2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顏色,但其主色應明顯不同於比賽用球的顏色。除袖子和衣領外的短袖運動衫。

2.2.2.3可以有:

2.2.2.3.1正面或側面總面積不超過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文字,廣告除外;

2.2.2.3.2運動服背面的數字或文字用於表示運動員及其協會,或者在俱樂部比賽的情況下,表示其俱樂部;

2.2.2.3.3廣告符合2.2.4.6的規定。

2 . 2 . 2 . 3 . 4 ITTF批準的ITTF標有“ITTF”字樣。

2.2.2.4應優先在運動員球衣後面的中間位置佩戴組織者指定的號碼布,以識別運動員,而不是廣告。這種尺寸的布應該是長方形的,面積不超過600平方厘米(A4)。

2.2.2.5運動服正面或側面的標誌或裝飾以及運動員穿在比賽服上的任何物品,如首飾裝飾等,都不能太顯眼或反光,以免影響對手的視線。

2.2.2.6的服裝不得帶有任何可能引起不快或詆毀這項運動聲譽的設計或文字。

2.2.2.7比賽服裝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應由裁判決定。但是,裁判員不得否認ITTF認可的圖案。

2.2.2.8代表隊運動員,或由來自同壹協會的運動員組成的雙打,除鞋襪外,服裝式樣和顏色應相同。

2.2.2.9比賽雙方的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衫,以便觀眾容易區分。

2.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相近,且雙方均不願更換時,應抽簽決定壹方必須更換。

2.2.3比賽條件

2.2.3.1比賽場地的空間應不小於14m長,7m寬,4m高。

2.2.3.2賽區應由同樣高75厘米的黑色擋板環繞,以將其與相鄰的賽區和觀眾隔開。

2.2.3.3世界級比賽,從球臺高度測量的照度不應低於1000勒克斯,其他比賽不應低於600勒克斯;比賽區域其他部分的照度不得低於比賽桌照度的壹半。

2.2.3.4光源離地面不得低於4米。

壹般來說,2.2.3.5場地周圍的區域應該是黑暗的,並且不應該有明亮的光源或通過窗戶暴露的陽光。

2.2.3.6的新地板顏色不宜過淺或反光強烈,表面不宜為磚、水泥或石材;在世界級比賽和奧運會中,地板應采用木材或ITTF認可的某種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料地板。

2.2.4廣告

2.2.4.1比賽區域內,廣告只能在指定的設備、裝置上展示,不能單獨設置廣告。

在2.2.4.2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許使用熒光或亮色。

2.2.4.3擋板內側的文字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限制在40厘米以內。

2.2.4.4桌子上的廣告只能在桌子的兩面和兩個端面展示,每個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廣告僅限於制造商的商標、標誌或名稱,每邊可以有壹個廣告,但主辦方可以允許其他臨時性廣告,每邊和每端可以放置壹個廣告。

2.2.4.5賽區裁判臺或其他設備上任何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

每半個2.2.4.6賽區的地板上可以有壹個廣告,面積不超過3平方米,距離球臺或擋板不少於2米;此外,制造商名稱和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以上顏色都要和地板顏色壹樣,可以淺壹點,也可以深壹點。

2.2.4.7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到以下限制:

2.2.4.7.1正常的商標、標記或制造商名稱所占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運動衫正面或側面的廣告不得超過三個,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厘米,每個廣告必須明顯分開;

2.2.4.7.3短褲和短裙可以有壹個面積不超過4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7.4短袖運動衫的背面可以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8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2.2.4.9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

2.2.4.10比賽服裝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制品、酒精飲料或有害藥物的廣告。

2.3法官的管轄權

2.3.1裁判

2.3.1.1每場比賽指定壹名裁判,其身份和工作地點告知所有參賽選手和領隊。

2.3.1.2主審法官負責以下糾紛:

2.3.1.2.1主持抽簽;

2.3.1.2.2編制比賽日程;

2.3.1.2.3分配競賽工作人員,必要時更換競賽工作人員;

2.3.1.2.4主持賽前競賽官員短會;

2.3.1.2.5運動員資格審核;

2.3.1.2.6決定是否在緊急情況下中斷比賽;

2.3.1.2.7決定壹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離開比賽區域;

2.3.1.2.8決定法律執業時間是否可以延長;

2.3.1.2.9決定運動員能否在壹場比賽中穿長款運動服;

2.3.1.2.10對任何有關規章制度解釋的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服裝的可接受性、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

2.3.1.2.11比賽緊急中斷時,裁判員有權決定運動員是否可以練習以及在哪裏練習。

2.3.1.2.12對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

2.3.1.3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同意,當裁判員的任何職責委托給某些其他人員時,應將這些人員各自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告知參賽選手和領隊。

2.3.1.4裁判員或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員應自始至終出現在比賽場地。

2.3.1.5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隨時更換裁判、副裁判或者櫃臺,但不得改變被更換人在其職權範圍內對事實問題作出的判斷。

裁判

2.3.2.1每場比賽應分配1名裁判員和1或2名副裁判員。

2.3.2.2裁判員應該坐或站在球臺的壹邊,與球網成壹直線。助理裁判應該坐在桌子的另壹邊,面對裁判。當只有壹名助理裁判時,他應該在網內。當有兩名裁判員時,他們應分別在壹條端線上。

2.3.2.3裁判應負責以下事項:

2.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有問題及時向裁判反映;

2.3.2.3.2如果雙方運動員不能就比賽用球達成壹致,可以隨意決定壹個比賽用球;

2.3.2.3.3主持人抽簽決定發球、接發球和定向。

2.3.2.3.4當運動員因身體殘疾不能遵守法定發球的某些規定時,裁判員應做出裁決。

2.3.2.3.5控制方位、上菜和接菜的順序,糾正上述方面的錯誤;

2.3.2.3.6每輪決定得分或重新發球;

2.3.2.3.7按規定程序評分;

2.3.2.3.8適時執行輪換發球法;

2.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2.3.2.3.10對違反引導行為規定者采取行動。

助理裁判2.3.2.4決定比賽中的球是否觸及最近的球臺的上邊緣。

2.3.2.5裁判或副裁判可以決定:

2.3.2.5.1球員的發球動作違法;

2.3.2.5.2合法發球當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2.3.2.5.3運動員阻擋;

2.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幹擾,可能影響本輪比賽結果;

2.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和休息時間。

2.3.2.6的主裁判或副裁判根據2.3.2.5規則所作出的裁判,在本次比賽中不得被其他裁判拒絕。

如果2.3.2.7有兩個副裁判,每個副裁判負責離他最近的半邊邊線和站在這壹邊的運動員,對2.3.2.4 2 . 3 . 2 . 5 . 1和2.3.2.5.3規定的內容進行裁判。

2.3.2.8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只有壹名助理裁判,就要加壹個計數器;如果球場上有兩個裁判,當接球員站在自己這邊時,每個裁判都是壹個計數器。

投訴

2.3.3.1單項比賽雙方運動員或團體比賽雙方隊長達成的協議,不能改變裁判對比賽事實問題作出的決定,也不能改變裁判對規則或規定的解釋作出的決定;也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競賽管理問題做出的決定。

2.3.3.2不得對裁判就事實問題所作的決定或主審法官就規則或條例的解釋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當2.3.3.3拒絕接受裁判對規則或條例的解釋所作的決定時,他可以向裁判上訴,裁判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當2.3.3.4對裁判就規則或條例中未包括的有關競賽管理的問題作出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他可以向競賽委員會提出申訴,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在2.3.3.5的單項比賽中,只有參賽運動員可以對比賽中的問題提出投訴;在團體賽中,只有參賽隊伍的隊長才能對比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投訴。

如果2.3.3.6仍然不同意裁判對規則或條例的解釋所作出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的管理所作出的決定,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領隊可以通過各自的協會將問題提交ITTF規則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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