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提交內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提交申請人及港澳相關人員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引》標準的照片,港澳永久居民子女還應提交其內地父母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引》標準的照片。
壹、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居民,可以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
(壹)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18周歲以下的隨行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澳門與家人團聚的;
(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或壹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
(三)18周歲以下(含生日),需要投靠香港或澳門父母的;
(四)18周歲,未滿60周歲,父母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且無子女在香港或澳門的,年齡均在60周歲以上,需要其照顧的;
(五)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況需要去香港或澳門定居的。前款第(四)項中的“無香港、澳門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赴香港、澳門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五)項中的“無內地子女”是指在內地沒有常住戶口的子女。
二、應用方法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應當連同擬團聚的香港、澳門親屬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約談、詢問和現場約談。18周歲以下的申請人需由其監護人陪同申請。港澳同胞因重病等原因不能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面談和詢問。,並應提交免試面試申請書及港澳同胞出具的醫院診斷證明。
三、申請程序
(壹)提交《內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2)提交申請人及港澳相關人員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引》標準的照片,港澳永久居民子女還應提交其內地父母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引》標準的照片;
(3)提交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提交復印件。16周歲以下,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不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18周歲以下,須提交監護人同意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意見,並交驗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監護人身份證原件等監護證明,提交復印件;
(4)交驗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並交驗復印件。涉港澳人員為外國籍的,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提交復印件;涉港澳人員為無國籍人的,提交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的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港澳永久居民子女還應提交其父母在內地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意見。未按需申領護照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交與申請相對應的申請材料:
1.有申請條件第(壹)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交結婚證和配偶同意以家庭團聚為目的到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聲明。有隨行子女的,應同時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申請人在境外登記結婚的,需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或婚姻公證書;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親或母親的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
3.有申請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和父母結婚證;
4.有申請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父母無子女在香港或澳門的證明、父母同意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聲明;
5.有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港澳子女同意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並履行贍養義務的聲明;
6.有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交具體特殊情形對應的證明。
(七)父母子女關系屬於下列情況的,還需履行以下手續: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非婚生或父母離異,其撫養的父親(母親)即將或已經定居香港或澳門的,應提交其由即將或已經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父親(母親)撫養的合法有效證明,及其監護人同意定居香港或澳門的聲明;
2.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親子鑒定應當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申請人屬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類別的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有疑問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認定;
3.申請人或港澳關系人屬於被收養子女的,需提交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證明並提交復印件:1992年3月31日前成立收養關系的,提交成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 4月1至1999 7月31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進行審查。0999年8月1日之後成立收養關系的,提交成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建立收養關系時,申請人與港澳均為內地居民的,提交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材料由國(境)外機構出具,且按規定需通過相應公證認證程序才能確認合法性的,應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未用中文表述的,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第四,宣傳
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理由、分數等。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和領取證書的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達到審批分數後4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情況復雜的,審批時限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準申請人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決定後,為申請人簽發《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赴港澳通行證。申請人憑批準通知書辦理銷戶手續,繳銷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註銷戶口和居民身份證註銷證明,為申請人簽發赴港澳通行證,並依法收繳或者註銷其有效的內地居民出入境證件。
往來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壹印制,有效期6個月,壹次出境有效。
收費標準
來往港澳通行證:每張60元。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澳門暫行管理辦法。
第三條內地公民因個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門,憑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往來香港、澳門護照,從中國各開放口岸通行。回內地也可以通過對外開放的口岸。
第六條內地公民因個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門,須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短期赴港澳旅遊:
(壹)有定居香港、澳門的近親屬需要探望的;
(二)直系親屬或近親屬是臺灣省同胞的,與大陸親屬結婚必須前往香港、澳門;
(三)歸僑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和華僑的直系親屬不能回內地探親,必須到港澳地區見面;
(四)必須前往香港、澳門辦理的行業;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短期赴港澳的。
申請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取得該行政許可;
申請人享有知情權,實施機關應當告知辦理該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過程;申請人有權在辦理本行政許可過程中進行咨詢、查詢進展情況和投訴;申請人對本行政許可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接受並配合政府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