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下列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壹)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會堂、展覽館以及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閑、娛樂、客房、會議、展覽等3個以上項目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經營地下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歌舞娛樂放映遊藝項目的公***建築使用單位,地下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
(三)床位數超過200個的賓館、飯店、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床位數超過1000個的寄宿制學校,座位數超過3萬個的體育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四)單個廠房或者車間建築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且同壹工時用工人數超過100人的從事紡織、鞋帽、玩具、食品、藥品、電子、家具等產品生產、加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廣播電視樓、財貿金融樓等的使用單位;
(六)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收藏全國或者省重點保護文物的公***博物館、檔案館;
(七)設計規模中型以上甲、乙類易燃氣體或者液體的生產企業,總容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或者總容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液化烴儲存企業,建築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3級以上重大危險源企業;
(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規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單列。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的領導,統籌研究、協調解決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主管範圍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及時發布消防安全公***信息,方便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報告,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效能。第四條 任何人進入火災高危單位,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人發現火災高危單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都有權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舉報。第二章 消防安全條件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在建築物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後10日內,應當到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辦理火災高危單位登記。在進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時,能夠確定申請人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直接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
消防救援機構辦理火災高危單位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不得附加條件。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監督管理規定,未經依法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火災高危單位施工期間,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確保消防安全。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建築消防設計範圍內的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火災高危單位進行外墻外保溫施工,應當使用不燃保溫材料。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選用消防產品符合市場準入規定和消防安全質量要求;
(二)設置種類、數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施工質量合格,並通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以下標識:
(壹)位置指示標識;
(二)禁止占用、遮擋的標識;
(三)使用說明;
(四)消防救援機構規定的其他標識。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消防供水管道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的狀態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