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系社會公共****、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項目。
與前款所列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壹般設備、材料可以由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采購,也可以由招標人在主體工程建設招標時壹並發包給中標人,由中標人招標采購。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教材教輔、電力能源、交通運輸、辦公設施、辦公用品等貨物采購,政府采購與物業管理、金融保險、科研課題研究、咨詢評估等服務需要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程序依照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根據項目辦理的不同階段,其項目建議書及概算,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或者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批準;
(二)包括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範圍在內的初步招標方案。
(三)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四)有相應招標階段所需的文件、圖紙和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勘察設計單位因特殊情況可以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進行招標活動,但應當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根據項目的規模標準,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
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不得終止招標。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自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至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止,不得少於五日。第八條 所有國有資金、國有融資項目,或者國有資金、國有融資項目中處於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國有資金、國有融資項目的使用,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項目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有三個以上五個以下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對專有技術、專利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與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公開招標的費用較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方式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有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 招標組織分為招標人自行招標和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自行組織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有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格。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代理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代理招標,並遵守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招標咨詢服務,不得與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不得泄露商業秘密,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相關服務。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