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傳染病流行和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品種,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實行計劃免疫接種制度,推進擴大免疫規劃。第壹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接種;受種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衛生保健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接種。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四條 疫苗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六十二條 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對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等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法定要求,並對發生在平臺上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進入平臺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第六十三條 新發現、新引進的境外藥材,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銷售。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傳染病流行和人群免疫狀況,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品種,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並應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進擴大免疫規劃工作。
需要接種第壹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種;受種者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衛生保健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接種。第十壹條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本地區預防、控制傳染病發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第壹類疫苗的使用計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負責采購第壹類疫苗的部門報告,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疫苗品種、數量、供應渠道和供應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