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政府、稅務機關及其他部門和單位開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確保稅收及時足額征收入庫而采取的稅收協助、信息交流、納稅服務、稅收監管等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稅收負責、部門協作、行政監管、信息共享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稅收征管工作。
第四條各級稅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為確保稅收征管的有效性,應當將負責稅收征管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參與度和有效性作為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政府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未能及時準確傳遞涉稅信息或提供稅收協助的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章稅收援助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優化調整經濟和產業結構,積極培育稅源,確保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相關預算編制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稅源增長和稅收政策調整情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年度稅收收入預算和中長期稅收收入計劃,科學做好計劃內稅收收入動態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在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收入計劃時,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稅務機關稅收信息系統應當與財政部門互聯互通,提高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形成覆蓋所有稅種和稅收工作各個環節、安全穩定運行的稅收信息系統。
第九條稅務機關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稅收征收管理的,應當事先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積極協助稅收執法。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當事人,稅務機關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交換信息,依法聯合實施處罰,促進誠信納稅機制的建立。
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稅務協助和聯合懲戒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壹)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同級稅務機關通報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並依法進行處理;按照現行稅務部門經費保障辦法確定的保障範圍,做好稅務部門經費保障工作,支持稅務部門開展稅收征收工作;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依法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二)稅務機關應在稅收協助中發揮主導作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布欠稅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納稅信用評價、發布、納稅人依法* * *享受等工作。
(三)以“多證合壹、壹碼壹照”、“兩證合壹”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按壹般程序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註銷登記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再收取紙質完稅憑證,憑註冊業務系統提示辦理註銷登記。因危害稅收征管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未滿五年的,依照法律法規限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公安部門要與稅務機關建立長效協調聯動機制,加大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偷稅、抗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立案查處涉稅犯罪,確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對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阻止其出境;根據稅務機關稅控和查處涉稅案件的需要,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身份證明、暫住人員的居住情況、境內外人員的出入境記錄;協助稅務機關加強機動車輛稅的征收、管理和監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應當按照規定核定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繳納情況;為了進壹步縮短不動產登記的時間,應提供相關戶籍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者相關資料。未提供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稅務機關依法查封納稅人的不動產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稅務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合作,使用不動產單位代碼銜接不動產交易、稅收征收等業務,確保業務銜接的連續性,方便查詢和追溯。
自然資源部門在確定當事人的土地出讓和劃撥對象時,應當參考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和失信案件信息,依法進行必要的限制。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存款查詢、業務資金交易查詢、房地產貸款信息查詢、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執法時,應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予以協助和配合。對銀行賬戶負有主要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確保符合查詢程序的條件下,協助和配合稅務機關依法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銀行賬戶開立情況。
稅務機關應當將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和失信案件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保險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和其他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金融機構應當對當事人的融資和授信予以參考和必要限制。
(七)國資監管部門在辦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組、兼並、重組、改制、破產等程序時,應重點關註擬實施經濟行為當事人(企業)的涉稅情況和歷史欠稅情況,督促當事人(企業)主動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八)發展改革部門協助稅務、財政、商務等部門依法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進行處罰,包括限制政府資金支持、嚴格審核企業債券發行、依法限制企業債券發行、依法限制相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等。
(九)審計部門在審計中發現涉稅違法事項時,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審計處理,將依法應當由稅務機關處理的事項及時移送同級稅務機關,並積極協助其開展工作。
(10)企業破產清算時,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稅務機關支付;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被執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執行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依法予以處罰。
(十壹)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有關要求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審核匯總;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草案由經辦機構會同稅務機關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經核實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的,海關將降低獲證企業信用等級至壹般信用企業;對信用企業,限制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十三)證券監管部門在辦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審批和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時,應當將重大稅收違法和失信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十四)銀保監管部門依法限制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法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偷稅漏稅的人員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十五)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限制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權益。
(十六)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參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社會組織的信息,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第十條稅務機關依法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款進行代征時,受委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稅務機關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並及時支付代征手續費。
受委托代征稅款單位應當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者多征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拖延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