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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199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計劃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凡在我省的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和鼓勵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采取必要的經濟、行政和法律措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的人口計劃,並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人口計劃的實現。

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責任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生育管理第七條壹對夫婦只能生育壹個子女。有下列情況之壹要求再生育壹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壹)第壹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壹方連續從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壹個女孩的;

(四)婚後不育,女方年滿35周歲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

(五)不育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男女雙方兄弟姐妹按現行生育政策沒有多生子女的,允許其兄弟姐妹中只有壹個子女的壹方再生壹個子女收養;

(六)二等功以上的殘疾軍人和因公致殘人員;

(七)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

(八)夫妻雙方均為歸僑的;

(九)再婚夫妻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只有壹個子女的;

(10)再婚夫妻壹方未生育,另壹方為寡婦,有壹個或兩個子女的;

(十壹)農村男子結婚並定居在有女兒無子女的家庭(只適合其中壹個姐妹);

(十二)農村夫妻壹方是獨生子女的;

(十三)山區農村女方為農業戶口,其他地區夫妻為農業戶口,只生育壹個女孩的。

在省轄市郊區,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只生育壹個女孩的,是否允許再生育壹個孩子,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第八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子女。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壹印制。

要求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持結婚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證。

凡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另壹個子女的,必須在前壹個子女滿三周歲後,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發給生育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單位應當每年公布生育證發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第九條嬰兒死亡的,其父母應當在安葬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經核實屬於自然死亡或者意外死亡的,可以根據夫妻雙方要求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第十條男女雙方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視為晚婚。24歲以上生育的已婚婦女屬於晚育。晚婚晚育的夫妻,應該先辦出生證。第十壹條提倡優生優育。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應當進行婚前檢查,接受婚前教育和優生優育指導。孕婦懷孕期間要做檢查。經省衛生廳和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縣級以上指定醫療保健單位檢查診斷,夫妻雙方患有遺傳性疾病和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應當實施絕育或者節育措施。第三章避孕節育措施第十二條建立孕期管理制度,實行科學的孕期監測方法。

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的避孕或絕育措施。已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經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妻,主張壹方實施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應終止妊娠。第十三條國家為實行避孕節育的夫妻提供避孕藥具和施行節育手術。

節育手術費,職工在本單位醫療費中列支;農民和城市居民從計劃生育基金中支出。第十四條節育手術必須由省衛生廳或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節育手術合格證的人員進行,在手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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