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經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六條 納稅人經營免稅、減稅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額度;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納稅人發生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並按照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征收增值稅;未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銷售額的情形有:
(壹)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從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9]8號
第七條: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壹.2009年至2010年采暖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以下簡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和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熱力產品生產企業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應當按照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收入總額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的比例。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七、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嵌入式軟件產品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部分成本。未單獨核算成本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
壹、納稅人既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政策,又有免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既有增值稅即征即用、先征後返項目,又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用、先征後返項目不涉及出口項目。納稅人不得參與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計算。納稅人應將增值稅即征即退、預繳退稅項目與出口等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預繳退稅和免抵退稅政策。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藥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1]128號
2.抗艾滋病藥品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應將免稅藥品與其他貨物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流通環節蔬菜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2.納稅人銷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應當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免征增值稅政策。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流通環節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2.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既銷售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上述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消費稅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壹套消費品銷售的,應當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銷售額,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適用較高稅率。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稅率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適用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
2.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卷煙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0號
其次,納稅人從事卷煙批發、零售業務,應當分別核算批發環節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環節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銷售數量合計征收批發環節消費稅。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以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再生油產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
(三)以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和以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2.5《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
(四)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分開核算。2
三、企業同時購進國產油品和進口油品用於生產化工產品的,應將購進國產油品和進口油品及其用於生產化工產品的情況分別核算。生產化工產品的,應按實際耗用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