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翻譯、信訪、安全保衛、後勤保障、車輛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管理、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黨組織建設、工、青、婦、精神文明建設、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法制監察處
研究擬定勞動保障立法規劃、計劃和地方性法規、綜合性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勞動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勞動保障執法隊伍建設和法制宣傳工作。
(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與財務處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受理基金管理中違紀違規案件的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處
擬定城鄉就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目標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再就業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就業再就業經費的使用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並指導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工作;組織實施民辦職業介紹機構許可制度;負責擬定城鄉勞動力流動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及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招工簡章廣告刊的審核和招工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組織實施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失業人員醫療、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執行自治區事業保險調劑金的管理使用辦法;負責失業人員生活補助金的審批。
(六)培訓處
擬定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競賽的綜合管理;負責權限內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擬定企業職工、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再就業培訓政策並阻止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資格許可證制度;負責職業技能辦學機構的審批。
(七)勞動關系和工資處
擬定勞動關系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委員會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合同鑒證工作;負責企業集體合同的審查;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定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負責勞動工資統計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八)養老保險處
組織實施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監督執行死亡職工及遺屬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職能;負責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負責職工連續工齡的審批;負責擬定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及勞動鑒定工作。
(九)醫療保險處
擬定醫療保險基本政策、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審核,並實施綜合管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細則。
(十)生育保險處
擬定生育保險基本政策、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組織實施生育醫療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定城鎮職工生育期間待遇政策及標準。
(十壹)工傷保險處
擬定工傷保險基本政策、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工傷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事故預防工作;負責參保企業工傷事故調查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