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潘某因無力償還債務而萌生殺人搶劫的念頭,遂於某日以做生意為名準備15000元錢去外地進貨,並聲稱此事不得告訴任何人。當晚,潘某開車將徐某騙至壹無人路段,乘徐某熟睡之際,打電話給徐某的妻子,在確認其不知道徐某的目的地後,即拿出事先準備好放在車上的鐵錘將正在熟睡的徐某殺害,然後攜帶1.5萬元搶走。
最後,因害怕案發後被人發現而放棄了殺人搶劫的念頭,調轉車頭回家。過了幾天,他騙徐某說有人要綁架他才把車開回家。案發幾天後,潘某與徐某勒索20萬未遂而被公安機關抓獲,遂主動交代了欲搶劫殺人的事實。
犯罪預備階段中止案例分析
審判: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潘某犯故意殺人罪(中止)和敲詐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潘某為殺人和搶劫財物準備了作案工具,具備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為謀財采用恐嚇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潘某因敲詐勒索罪被逮捕後,向司法機關供述了尚未掌握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事實,應當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潘某在故意殺人罪的預備階段,自動放棄犯罪,且未造成損害後果的,是犯罪中止,依法應當免除處罰;潘某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敲詐勒索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未遂犯、未遂罪處罰。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潘某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中止)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上述案件系犯罪中止案件,發生在潘某犯罪預備過程中。
鑒於此類案件的固有特點,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多見。因此,筆者試就審理該案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壹淺析。
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的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壹種犯罪停止形態。
這是壹種比較特殊的犯罪形態。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過程中,還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終了而結果尚未發生的過程中。所謂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行預備行為,或者已經完成預備行為的實行,在犯罪實行尚未開始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故意,停止預備行為,不再開始實行犯罪。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以犯罪預備的形式中止犯罪的,是直接故意犯罪。因為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才會為了犯罪,積極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才有可能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如故意殺人案件;而過失犯罪中,由於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談不上為犯罪作準備,也就不存在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問題;而在間接故意犯罪中,行為人對犯罪場合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不能認定為犯罪,因此,在間接故意犯罪過程中,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二是具有自首情節。犯罪分子在犯罪預備階段就自動放棄犯罪,壹般對被害方不會造成實際的損害後果,有的被害人根本不知道有人要傷害自己,因此不存在被害人向司法機關報案的可能性。
只有在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或懾於權力感到無路可走,或在親友勸說陪同下投案自首,並主動到司法機關如實陳述犯罪事實,才有可能使案件得以偵破。如本案潘某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是其自己主動供述的,而徐某對潘某的犯罪動機和犯罪預備行為不明,因此他不可能去投案。
第三,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壹般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通常還有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被害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犯罪中止的預備階段因其固有的特點:
自動性、周密性、及時性,導致案件的直接證據不足,但這類案件往往會產生大量的間接證據:如作案工具、與作案動機有關的言行、作案準備、編造的謊言、指紋、腳印等。這些眾多的間接證據與被告人的供述相結合,如果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明體系,就可以證明犯罪是否是被告人所為。
本案的直接證據只有潘某的供述,而間接證據有作案工具鐵錘、徐某關於攜帶1.5萬元與潘某外出後當晚返回的陳述、徐某妻子當晚接到潘某電話詢問徐某是否在家的陳述,以及電信局當晚潘某與徐某妻子的通話記錄表等等。這些間接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潘某殺人的犯罪事實,但它們可以和潘某的供述相吻合,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潘某殺人的犯罪事實。
第四,免予刑事處罰。在犯罪預備階段,行為人會自動放棄犯罪意圖,大大降低了其社會危害性,也說明其主觀惡性已經降低,所以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這壹規定不僅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表明了鼓勵犯罪分子自動中止犯罪的立法本意。由於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所以壹般不會造成損害後果。因此,法院依照本條規定,對徐某故意殺人的事實免予刑事處罰。
第五,易與犯罪故意混淆。犯罪故意是指某人有犯罪的念頭、意圖,並沒有真正實施或者準備犯罪,它屬於思想範疇,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不具有犯罪構成的內容,不是犯罪行為,而犯罪預備階段是行為人為實施犯罪作準備的中止條件,雖然自動放棄犯罪,但對社會有威脅,對社會有危害,屬於犯罪行為。該違法行為屬於犯罪行為。但由於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往往與違法行為混為壹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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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
1.為實施犯罪而準備犯罪工具?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用以實施犯罪活動的壹切工具性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能力的工具、物品,如槍支彈藥、刀棍、毒藥、繩索等;
(2)用以毀壞、分離作案對象的物品或者毀壞、排除作案障礙的工具、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炸藥等。;
(3)專門用於到達犯罪現場、逃離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於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工具,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繩子等。
(5)用於掩蓋實施犯罪或毀滅犯罪證據的工具,如犯罪時佩戴的口罩、犯罪後使用化學藥品滅火的痕跡等。犯罪工具本身的危害性和復雜性可以通過預備行為體現出不同程度的危害性。
所謂作案工具的預備行為,包括制造作案工具、尋找作案工具以及對作案工具進行加工使之適合作案需要等。
2.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其他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地點、時間和被害人行蹤的行為
(2)為實施犯罪準備手段的行為,如為實施入室盜竊而事先練習的爬窗技術
(3)為實施犯罪排除障礙的行為
(4)跟蹤被害人,等待被害人的到來或其他接近被害人的行為。到或實施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作案對象的行為
(5)出發前往作案地點或引誘被害人趕往預定作案地點
(6)引誘、糾集****,與犯罪人壹起實施作案預謀
(7)擬定實施作案計劃,逃避偵查和作案後的跟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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