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貴州省的防暑降溫期為4個月(6-9月)。
3、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防暑降溫期為5個月(6-10月)。
4、海南省防暑降溫期為7個月(4月-10月)。
5、現場(含車間)施工生產人員、現場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現場安全監督人員、現場協管員和現場技術人員等,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50元。
擴展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89
第 3 條高溫作業是指空氣溫度高,或熱輻射強,或伴有空氣濕度高(相對濕度≥80% RH),且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 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異常組合的作業。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或超過 35℃的天氣。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場所,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采取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根據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是在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可由各用人單位根據工資發放日期自行確定。企業在高溫期間發放的防暑降溫飲料不能沖抵高溫補貼。勞動者因高溫停工降溫、縮短工作時間的,也不得扣減勞動者工資。
高溫補貼只發放給高溫期間在崗的勞動者,不發放給高溫期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以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百度百科 - 防暑降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