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障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困難救助。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障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保險基金、醫療困難救助資金和基本醫療保險調劑基金。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統籌地區內基本醫療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障服務情況實施監督。
衛生健康、民政、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得出具虛假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或者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提供協助。
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塗改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或者其他證明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第五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應當出示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
參保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轉讓給他人享受,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就診,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三)通過偽造、變造、塗改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四)超量或者重復配購藥品、醫療器械或者醫用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五)變賣由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不得采用虛構勞動關系的方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非參保人員不得冒用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或者偽造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就診。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應當校驗基本醫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審閱病歷記載,根據病情需要進行檢查、確定治療方案,按照處方管理規定開具處方,並將診治情況記載於病歷。
定點零售藥店在售藥時,應當校驗基本醫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證(卡),審閱病歷記載,根據病情需要配售非處方藥品,或者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配售藥品,並記載於病歷。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采用為參保人員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化驗、檢查、治療,分解或者無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二)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或者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所產生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無適應癥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人員配藥,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支付比例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五)超過規定的診療項目、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價格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
(六)偽造、變造、塗改醫療文書或者提供虛假醫療費用結算報表、憑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七)將不屬於醫保支付範圍或者不符合醫保支付要求的項目充當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八)將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九)采取其他方式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