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
(二)負責消費品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擬訂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發布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相關信息。
(四)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化妝品審批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質量管理標準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註冊和監督管理,擬訂藥品、醫療器械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工作,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四)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負責擬訂中醫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中醫藥、民族藥質量標準,組織擬訂中藥材、中藥飲片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違法行為。
(十)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應急處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壹)制定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二)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和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