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
為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近年來,國家為保護乙肝表面抗原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幼兒園、托兒所,下同)和就業的權利,出臺了《就業促進法》、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入學、升學、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2007 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下發了《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工、用人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招生就業體檢中違規開展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測,並將檢測結果作為招生就業的條件;壹些地方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違法行為追究不力,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招生就業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為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的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進壹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的乙肝檢測項目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中的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的傳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用人單位在對公民進行入學和就業體檢時,不得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乙肝表面抗原檢測)、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苷酸檢測等,俗稱 "乙肝五項")和HBV-檢測。(俗稱 "乙肝五項"、HBV-DNA 檢測等,以下簡稱 "乙肝五項"),不得索要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檢測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交調研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批準後方可進行相關檢測。經批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和公安特警的體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功能的,應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轉氨酶正常者,體檢組織者無義務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二、進壹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相關法規、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公平入學、就業權利。(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受教育權和就業權。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其入學或要求其退學。除衛生部批準公布的特殊工種外,健康體檢除應受檢者要求外,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辭退或解聘勞動者。乙肝檢測體檢報告應當密封,由受檢者本人開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他人的體檢報告。
三、進壹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招生、錄用體檢相關工作按照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招生體檢工作有關規定的要求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清理現行有關政策,凡本部門出臺的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屬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由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按照職責向所屬人民政府提出廢止或修改意見,並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執行。廢止或修改工作應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
教育部門應根據修訂後的招生體檢有關規定,進壹步規範招生體檢表的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及時制止和糾正乙肝項目檢測的違規行為;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應當及時制止、糾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和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檢測的,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並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進行罰款或處罰。管理條例》給予罰款等處罰;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接受乙肝項目檢測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招生、就業體檢中按照本通知規定停止乙肝項目檢測,並保護受檢者隱私。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進行乙肝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糾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違法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壹條之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時帶頭執行未檢測乙肝項目的體檢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作出專門部署,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落實責任人,加強對工作人員和所屬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的監督。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和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的或者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及時予以糾正,並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本行政機關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檢查,配合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四、加強對乙肝防治知識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制定宣傳方案,作出工作安排。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對教育機構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病毒傳播途徑和預防的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將加強乙肝防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與同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宣傳乙肝防治科學知識,使老百姓聽得懂、易接受、印象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對乙肝治療和藥品虛假廣告的查處和打擊力度,防止其誤導公眾。相關宣傳活動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通過宣傳引導,幫助公眾全面、正確地了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工作、學習等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本通知的貫徹落實,廣泛收集社會反映,及時了解和處理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維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並針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制定應對預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應在本通知實施壹段時間後,聯合開展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的專項檢查,並於2010年10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
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