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特殊病種包括冠心病、高血壓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惡性腫瘤、腎透析、腎移植術後、帕金森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乳腺癌(內分泌治療)、肝豆狀核變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腎功能不全、癲癇、膀胱腫瘤(灌註治療)、甲狀腺功能亢進、丙型肝炎、肝移植術後、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等22種疾病。
1門診待遇
享受特殊病門診醫療的參保人員在門診治療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門檻費)與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計算。壹個年度內特殊病門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門檻費),在職職工為600元,退休及工齡滿30年的在職職工為400元。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點治療的門診特殊病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減半。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種設定門診醫療年度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種設定門診醫療年度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由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統籌使用。超過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醫保基金不再支付。定點醫療機構應實時與患者結算特殊病門診治療費用。
2如何享受待遇
參保人員患有上述22個病種之壹需門診治療的,由本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門診申請表》,並附相關病歷和醫學檢查報告,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由市醫療保險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集中鑒定,符合條件的發放《特殊病門診醫療卡》。申請人取得《特殊病門診醫療卡》後的次月開始享受特殊病門診待遇。鑒定每季度組織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