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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謊報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謊報疫苗安全事故的,由藥品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50萬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50-200萬罰款。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發現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質量問題的疫苗,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質量問題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配送、使用,必要時立即停止生產,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對已經銷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配送單位、接種單位,按照規定召回,如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配送單位、接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生產、銷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發現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質量問題的疫苗,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壹)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關鍵崗位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培訓、考核;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備案;(四)未按照規定開展上市後研究,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立機構、配備人員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五)未按照規定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六)未按照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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