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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現在想再辦,該怎麽辦!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原發證機關按照規定對申請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註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延續許可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擴展信息:

申請受理 p>申請受理

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向擬開辦企業所在地藥監分局提出籌建申請(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註明連鎖經營體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書》(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序並正確填寫、導出);

2.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藥品類別及範圍;

4.擬經營場所、倉儲設施、設備(附擬註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標明面積),並標明距藥品零售企業的最短可行距離);擬倉庫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標明面積、長、寬、高);

百度百科-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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