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屬於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擴展數據
1案,寧鄉市工程老板鐘、受賄案。
2006年至2018年,寧鄉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幫助鐘、在寧鄉市承攬多項工程,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
為了“回報”,鐘、通過送煙、送酒、送紅包、交車輛購置稅、旅遊、租房、送車等方式向及其妻子馬爾斯行賄。
在鐘和人民65,438+00多年的服務和利益下,完全成了壹個“獵物”。
2065438+2008年6月和7月,和鐘分別因涉嫌受賄罪被移送司法機關。同年8月,劉平受到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李英因涉嫌受賄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二:湖南恒順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潘劍受賄案
2009年至2017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劉革強為潘仁協調司法案件、獲取銀行貸款等提供“幫助”。潘仁以紅包、大量現金、貴重禮品、代買家具、低價賣門面等方式賄賂劉革強。
2017年5月,潘仁因涉嫌受賄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同年9月,劉革強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三:長沙金鑫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長沙接君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董事王新受賄案
2012至2016,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陳永超受王新委托,幫助王新公司與他人共同打贏了原物返還壹案,並在該案審理中給予“關照”。
王新多次以分紅、紅包和貴重禮品的形式向陳永超行賄。2018年4月,王新因受賄罪被移送司法機關。陳永超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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