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人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並按照許可內容實施。第十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向申請人告知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政策法規,並向申請人提供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咨詢和申請的標準格式。第十六條遇有運送搶險救援人員或物資等重大、緊急、特殊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辦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第十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簽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要求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經營的聲明;(二)批準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三)許可證的有效期;(4)必要的限制。
第二節國內經營人航空運輸危險品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八條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國內經營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三)危險品培訓項目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四)根據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管理和操作程序以及應急預案;(五)配備相應和足夠的人員,並按照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並合格;(六)具備按照本條例、技術規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能力。第十九條國內經營人首次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時,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三)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範圍和危險品類別;⑷危險貨物空運手冊;(五)危險品培訓計劃;(六)符合本規定和技術規則培訓要求的說明;(7)危險品應急預案;(8)符合性聲明;(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條境內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國內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第二十壹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危險品培訓大綱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國內經營人應根據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序,並根據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對相關程序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要求。經審查,確認國內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將簽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證。未通過審查,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民航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的評審時間,評審時間不計入許可授予期限。
第三節外國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二十三條申請在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二)取得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同等文件;(三)持有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同等文件,配備合適且足夠的人員,按照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並通過培訓;(四)持有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同等文件,並根據《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管理、操作程序和應急預案。第二十四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當局簽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同等文件;(三)航空運輸危險品的經營範圍和類別;(四)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同等文件;(五)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計劃或同等文件;(6)民航局發給外國經營人的航線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七)符合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相關培訓要求;(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在預計開始運輸危險品前60天,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請,並保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外國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外國經營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二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將簽發定期航線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證。審查不合格,民航局依法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外國經營人在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第二十八條外國經營人申請經營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的不定期航班運輸危險品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簽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同等文件;(二)來源於外國的,持有來源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簽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同等文件;(三)參與計劃外飛行的人員已按照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並通過培訓;(四)根據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管理和操作程序以及應急預案;(五)與符合本規定要求並在中國境內備案的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內容的機場地面服務代理協議;(六)具備按照本條例、技術規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能力。第二十九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危險品不定期航班運輸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用航空主管當局簽發的許可文件或同等文件;(三)危險品來源於外國的,該危險品來源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簽發的許可文件或者同等文件;(四)航空運輸危險品的經營範圍和類別;(五)與中國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六)參與不定期飛行的人員符合《技術規則》相關培訓要求的聲明;(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條外國經營人申請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危險品不定期航班運輸的,應當在預計航班起飛前7天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不符合此時限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第三十壹條申請外國地點與中國地點之間危險品不定期航空運輸的外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並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第三十二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簽發外國經營人不定期航班運輸危險品許可證。審查不合格,民航局依法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並說明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民航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說明理由。第三十三條本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不是中文或者英文的,應當附有準確的中文或者英文譯文。
第四節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期限、變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無效: (壹)經營人書面放棄的;(二)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者撤銷的;(三)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未申請延期的。第三十五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要求變更許可項目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變更的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三十六條經營人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時提交的材料在許可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將更新後的材料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或者認可。第三十七條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申請延長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變更的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第壹節經營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經營人應當在民航地區管理局簽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規定的範圍和有效期內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第五十七條經營者應當制定措施,防止在行李、貨物、郵件和用品中藏匿危險品。第五十八條航空運輸接收危險品的經營人至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除《技術規則》另有要求外,應當附有完整的危險品運輸單證;(2)按照技術規則中的接收程序檢查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集合包裝或特殊容器;(三)確認危險貨物運輸單證的簽署人已按本規則和技術細則的要求經過培訓並合格。第五十九條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制定和使用收發貨清單。第六十條裝有危險貨物的包件和集體包件以及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容器,應當按照《技術規則》的規定裝上航空器。第六十壹條裝有危險貨物的包件、集體包件和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容器,在裝入航空器或者容器前,應當檢查有無滲漏和破損的跡象。裝有危險品的泄漏或破損的包裹、集體包裹或專用容器不得裝上航空器。第六十二條集裝箱經檢查確認所裝危險貨物無泄漏或者破損跡象後,方可裝上航空器。第六十三條航空器上裝載的危險貨物的包裝破損或者泄漏的,經營人應當將包裝從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有關機構將其從航空器上卸下。之後,它應確保托運貨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並且其他包裝沒有被汙染。第六十四條裝載危險貨物的貨包、集體貨包和裝載放射性物質的專用集裝箱從航空器或者集裝箱上卸下時,應當檢查有無破損或者泄漏的跡象。如果發現損壞或泄漏的跡象,應檢查裝有危險貨物或集裝箱的飛機部件是否損壞或汙染。第六十五條危險品不得安裝在航空器駕駛艙或者有乘客的航空器客艙內,技術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條對航空器上發現的危險品泄漏或者損壞造成的有害汙染,應當立即消除。被放射性物質汙染的航空器應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可觸摸表面的輻射水平和非固定汙染超過技術規則規定值的航空器不得再使用。第六十七條裝有可能相互引起危險反應的危險貨物的包件,在航空器上不得並排放置,也不得安裝在發生泄漏時包件能夠相互作用的位置。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應當按照技術規則的規定安裝在航空器上。裝載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質包件應按照《技術規則》的規定與人員、活動物和未顯影膠片分開。第六十八條符合本規定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時,經營人應當保護危險品不受損壞,並將其固定在航空器內,避免在飛行中發生移動和改變包裝的指定方向。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包件必須完全固定,以確保它們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本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隔離要求。第六十九條標有“僅適用於貨機”的危險品包裝只能按照《技術規則》的規定裝上貨機。第七十條經營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的儲存符合《技術規則》中危險貨物儲存、分隔和隔離的要求。第七十壹條經營人根據本規定第五十壹條要求托運人提供貨物符合航空運輸條件的鑒定證書的,應當告知托運人其認可的鑒定機構,確保其認可的鑒定機構符合民航局關於貨物航空運輸條件鑒定機構的相關規定,並將認可的鑒定機構報民航局備案。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民航局應當將鑒定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七十二條承運危險品的航班終止後,經營人應當將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有關文件至少保存24個月。以上單據至少包括收運清單、危險品運輸單據、航空運單、機長通知。第七十三條經營人委托地面服務代理人代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地面服務的,應當與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地面服務代理協議。受委托的中國境內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符合本規定對地面服務代理人的要求,受委托的中國境外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遵守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經營人應當自簽訂危險品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協議之日起7日內,將簽訂的協議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第七十四條經營者委托貨運銷售代理人代為從事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應當與貨運銷售代理人簽訂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內容的航空貨物運輸銷售代理協議,並保證受委托的貨運銷售代理人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從事危險貨物、物品或者郵件(非危險貨物)收集、運輸的從業人員,從事貨物或者郵件裝卸、儲存、裝載的從業人員,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培訓機構按照代理人批準的危險貨物培訓大綱進行培訓;(3)在貨物和郵件收發室的顯眼位置展示和提供足夠數量的關於危險貨物運輸信息的顯眼告示,以提醒人們托運中可能包含的任何危險貨物以及非法運輸危險貨物的相關規定和法律責任,這些告示必須包括危險貨物的視覺示例;(四)不得作為托運人或者代表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五)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危險物品被盜或使用不當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6)當發生飛機事故、嚴重事故征候或事故征候時,向調查職能部門報告飛機裝載危險品的情況;(七)在經營人授權範圍內代表經營人進行的其他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符合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要求。第七十五條經營人委托貨運銷售代理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從事貨物航空運輸相關業務時,應當要求代理人對代理協議中所收運的貨物進行檢查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中隱藏危險品。經營者應當認可代理人對商品的檢查及相關措施,並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節經營人代理人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經營人的代理人,是指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中國境內企業,包括貨運銷售代理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和其他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企業。第七十七條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的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與經營人簽訂航空貨物運輸銷售代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的內容。第七十八條貨運代理人不得作為托運人或者代表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第七十九條地面服務代理人無論是否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制定危險品培訓計劃並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三)確保其人員按照本條例和技術細則的要求接受了相關危險品知識培訓並合格;(4)與運營方簽訂地面服務代理協議,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五)制定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程序,包括地面應急程序和措施;(六)具有經營人提供或者認可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七)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十條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地面服務代理人,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制定符合《技術規則》要求的危險品安全措施;(2)危險品的儲存管理符合《技術規則》中危險品儲存、隔離和隔離的要求;(3)確保其人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理解《危險品運輸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並確保按照其《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第八十壹條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地面服務代理人進行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八十二條地面服務代理人代表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適用本規定關於經營人責任的規定。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九十四條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規則》接受培訓並取得資格。第九十五條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人員的危險品培訓應當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機構進行。無論經營人是否持有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證,都應當確保其相關人員按照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要求經過培訓並合格。
第二節危險品培訓計劃
第九十六條根據《技術規則》的要求,下列企業或者組織在開展培訓活動時,應當舉辦危險品培訓項目: (壹)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托運人或者托運人代理人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二)國內經營者;(3)貨運銷售代理;(4)地面服務代理人;(5)從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的企業。危險品培訓機構可以代上述企業或組織制定危險品培訓計劃,但須經委托方認可後方可實施。第九十七條危險品培訓計劃應當根據各類人員的職責制定,每個培訓計劃應當包括初始培訓和定期再培訓兩類,並符合《技術規則》的要求。第九十八條危險品培訓大綱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符合本規定和技術規則的聲明;(二)培訓課程和考核要求;(三)受訓人員的入職條件和培訓後應達到的素質要求;(四)擬使用的設施設備清單;(五)教師的資格要求;(6)培訓材料;(七)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運營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危險品培訓計劃還應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代理人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使用要求。第九十九條本規定第九十六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或者組織制定的危險品培訓計劃,應當在實施前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本規定第九十六條第(二)、(四)、(五)項規定的企業或者組織制定的危險品培訓計劃,應當報民航局批準後實施。本規定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或者組織制定的培訓計劃,應當經代理人批準後實施。第壹百條危險貨物培訓計劃應當及時修訂和更新,並按照本規定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報送經營者備案、批準或者核準。
第三節培訓課程
第壹百零壹條制定並舉辦危險物品培訓計劃的企業或者組織,應當根據其培訓計劃設置培訓課程。培訓課程應包括:(1)壹般知識培訓:旨在熟悉壹般規定的培訓;(2)專門職責培訓:人員承擔的職責所需的詳細培訓;(3)安全培訓:以危險品的危險性、安全操作和應急處理程序為培訓內容的培訓。第壹百零二條培訓的具體內容、計劃學時和有關考試要求,應當在培訓課程中載明。第壹百零三條培訓課程所需的教材和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現行有效的技術規則的要求。
第4節培訓要求
第壹百零四條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培訓計劃,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人員,或者由貨運銷售代理人按照批準的培訓計劃培訓合格人員,並可以代理同壹類別的不同經營人,但經營人應當保證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相同職責範圍內,其培訓水平足以勝任指定工作;(二)遵守操作人員危險品手冊的要求。第壹百零五條外國經營人應當確保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人員按照下列要求之壹經過培訓並合格: (壹)外國經營人所在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大綱或者其他同等文件,以及中國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2)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培訓計劃和外航運營人的差異化政策。第106條為確保知識更新,再訓練應於前次訓練後24個月內進行。如果再培訓是在上次培訓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的,其有效期將從再培訓完成之日起延長至上次培訓期滿之日起24個月。第壹百零七條訓練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並隨時接受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檢查。培訓記錄應包含以下內容:(1)受訓者姓名;(二)最遲完成培訓的日期;(3)所用培訓材料的說明;(四)培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五)培訓教師的姓名;(六)評估結果;(七)已通過培訓考核的證明。
第五節危險品培訓機構
第壹百零八條制定並實施危險物品培訓計劃的企業或者組織可以設立危險物品培訓機構。無條件設立危險品培訓機構的企業或者組織,可以委托依照本規定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按照委托方制定並經批準、備案或者認可的培訓計劃對其人員進行培訓。第壹百零九條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報民航局備案: (壹)具有法人資格;(2)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經批準、備案或認可的危險品初始培訓和再培訓大綱,以及為委托方設計的培訓課程和教材;(三)有3名以上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教員;(四)有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學設施和設備。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日內,民航局將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壹百壹十條本規定第壹百零九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不適用於為本企業人員提供培訓的危險品培訓機構。第壹百壹十壹條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二)從事民用航空相關業務5年以上;(3)大專及以上學歷;(四)第六類人員按照批準的危險品培訓計劃接受培訓,並經考試合格;(五)具有相應的教學技能;(六)正確理解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運輸英文版的有關規定;(七)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為向本企業人員提供培訓而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教師,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壹百壹十二條為向本企業人員提供培訓而設立的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2)教師是本企業員工;(三)從事民用航空相關業務3年以上;(四)第六類人員按照批準的危險品培訓計劃接受培訓,並經考試合格;(五)具有相應的教學技能並經考核合格;(六)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壹百壹十三條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教師必須且只能在壹個培訓機構註冊,並應當在至少24個月內授課或者參加再培訓。第壹百壹十四條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建立學員培訓檔案,檔案應當至少保存三年,並隨時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檢查。第壹百四十三條本規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第壹百四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航空器經營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參照本規定有關外國經營人的規定辦理。第壹百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民航總局2004年7月12日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