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同於壹般商品,它關系到每個公民的生存和健康,這也決定了藥品市場明顯不同於壹般商品市場。
醫藥市場除了遵循和符合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外,還有自己的特殊性。如對交易的安全性和秩序的格外強調,需要借助國家這
只強有力的 "手 "的參與,建立協調發展的醫藥市場秩序。因此,在建立和健
全現代醫藥市場的過程中,離不開醫藥行業法制的完善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
度的建立。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直接關系公共****、人身健康、
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經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驗證合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同時,我國法
律明確要求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具備壹定的資質,
如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和第十四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必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相關許可證後,方具有經營資格。此外,隨著醫藥
市場的逐步發展和完善,醫藥企業代理銷售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必要。這是市場經濟
發展的必然結果。但代理銷售行為應受到壹定的約束。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暫行)即對藥品銷售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藥品銷售人員必須符合
行業規定的條件,應當具備壹定的文化水平,並接受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藥品法規培訓。這
樣,無論從理論要求還是法律規定,從事藥品經營的企業或個人都必須具備壹
定的條件。只有取得了市場主體資格,才能進入藥品市場進行藥品交易。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除了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外,還需要遵循法定的
經營程序和要求。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別是《藥品流通監督
管理辦法》,嚴格規範了藥品經營行為,明確規定了藥品的采購渠道,僅限於上述有資質的
市場主體。而法律規範則從正反兩方面強調了經營程序和規則。例如,《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規定,嚴禁鄉鎮衛生院委托或承包給
個人采購藥品;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藥品銷售人員在其他企業兼職從事藥品購銷活動。第三十八條
還明確規定,藥品銷售人員銷售藥品時,必須出具加蓋企業公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其他有關證件。
這些經營程序的規定,有利於藥品市場的整體管理和有序發展,防止藥品交易秩序混亂和假冒偽劣藥品在市場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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