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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的現實意義研究

對販賣毒品罪的刑事審判首先取決於我們對毒品犯罪的認定,對毒品犯罪的認定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販賣毒品罪的具體含義,而販賣毒品罪的具體含義包括很多方面,對 "販賣 "壹詞的解釋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壹環。在我國現有的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 "販賣 "壹詞的真正含義如何理解存在著許多不同的觀點。本文擬對販賣毒品罪中 "販賣 "壹詞的含義進行解釋,力圖對毒品犯罪的含義有壹個新的更深入的探討,從而加深對毒品犯罪的認識,最終有利於毒品犯罪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

壹、觀點的解釋與歸納

販毒是壹種常見的犯罪,但對於 "販賣 "壹詞的理解卻各有不同,我們列舉幾種觀點以便進行以下分析: 第壹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販賣毒品[1]。第壹種觀點認為,販毒是指買賣毒品的行為[1]。第二種觀點認為,販毒是指非法倒賣毒品和販賣自制毒品的行為[2]。第三種觀點認為,販毒是指在境內非法轉賣或自制、自銷毒品的行為[3]。第四種觀點認為,販毒是指以販賣為目的的有償轉讓毒品或非法獲取毒品的行為[4]。第五種觀點認為,販毒是指販賣毒品或以販賣為目的獲取毒品[5]。第六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應從兩個方面來界定,(1)從交易上看,可以先買後賣,但只要是以牟利為目的,哪怕只是賣的行為,都構成販賣毒品罪。(2)在報酬上,這種毒品交易行為必須是以牟利為目的,至於是批發、零售,還是以物易物,或者是將毒品作為工資或者其他等價物,只要是實質性的報酬轉移,即構成販賣毒品罪[6]。第七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違反工商管理法規,非法銷售毒品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7]。第八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壹種非法的有償讓渡行為,包括買賣與交換、批發與零售。不管是先買後賣,還是自產自銷,只要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購買、販賣毒品,都屬於販賣毒品[8]。第九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無論是零售還是批量銷售,抑或是先買後賣,只要購買或者銷售毒品即可[9]。

從以上學者對販賣毒品行為的解讀來看,雖然觀點相去甚遠,各自強調的問題也不盡相同,但可以歸納出界定販賣毒品的行為,主要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即壹是行為人主觀上需要以牟利為目的;二是販賣毒品的行為需要同時具有買和賣兩種行為。

二、販賣行為需要以牟利為目的

我們首先討論以牟利為目的的必要性。

我們認為,販賣毒品需要以牟利為目的。從詞義上理解,販運是指購買商品並出售以牟利[10]。顯然,從語義上講,販賣壹詞包含了牟利的主觀意圖。如果我們理解為販賣不包含謀取利益的目的,我國刑法條文就可以用不易產生歧義的 "買賣 "壹詞來代替 "販賣 "壹詞。

陳興良先生曾經解釋過販賣與買賣的區別[11]。他說,買賣與販賣的根本區別在於,買賣是買與賣兩個行為的並列,每個行為都可以構成單獨的犯罪。因此,在以買賣為行為特征的情況下,買賣行為可以單獨構成犯罪,非法買賣槍支就是如此。而販賣則是以賣為主,指的是買賣。在販賣的情況下,包括以買為目的的買賣,其購買行為只能依附於買賣而成為犯罪,不以買為目的的買賣,則不構成犯罪。當然,販賣可以不以收買為前提,也可以是其自創或自制。例如,販賣淫穢物品罪中的販賣,是指分銷、批發、零售、轉賣等行為[12]。因此,販賣行為往往與制造(制作)行為相聯系,如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罪。但總的來說,販賣行為必須以銷售為目的,即以牟利為目的。有學者認為,販賣毒品是指非法銷售毒品,包括批發和零售[13]。從這種解釋來看,將販賣理解為非法銷售無疑是正確的,重點在於販賣壹詞中的 "賣 "的行為。不以銷售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顯然不屬於販賣的概念範疇,這也是販賣壹詞與銷售壹詞的主要區別。

那麽,從刑法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我們顯然不會將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為認定為販賣毒品罪。這是因為,販賣毒品罪所處罰的行為顯然比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為更為嚴重。為自己吸食而購買毒品的行為壹般只對購買者造成危害,而以販賣為目的而購買毒品的行為具有很強的感染性,這種行為會引發壹系列相關的犯罪行為。如果我們不把販賣毒品的行為理解為牟利行為,那麽它就與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為沒有區別了。

我們為什麽如此關註這個 "目的"?因為具有目的的行為和不具有目的的行為在客觀表象上是沒有區別的,但其內在構成是不壹樣的,以利益的觀點來看犯罪的本質,有很多行為,具有壹定目的和不具有壹定目的對法律的侵害程度是不壹樣的。毒品犯罪是壹種特征非常明顯的犯罪。以牟利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必然會繼續推動相關毒品犯罪的發生,而不以牟利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則很容易在某壹階段停止。可以說,毒品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為毒品犯罪有著巨大的利潤空間,如果沒有與之相關的利潤,毒品犯罪就不會如此活躍。之所以有那麽多的毒品犯罪能夠鋌而走險,就是因為有終極利益的驅動,而這種終極利益的驅動就是所有毒品犯罪鋌而走險的原因。沒有利益驅動的購買毒品,就好比壹個人被剝奪了性欲。因此,是否帶有某種目的,其意義在此就昭然若揭了。同樣,同樣的解釋也可以用在運輸毒品犯罪上,比如,以運輸毒品為業的人和零星、偶爾運輸毒品犯罪的人在危害性上是有區別的,因為前者運輸毒品成功的動力要比後者大得多,因為如果某壹次運輸不成功也許就會影響他下壹次的生意,而後者運輸毒品是否成功的動力很小。這種運輸毒品罪內目的的不同決定了法益侵害的不同,與販賣毒品罪內是否含有特定目的的刑法意義是壹樣的。

但我們在解釋這裏的牟利時要靈活,從刑法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不能機械地認為這裏的牟利就是經濟利益。國家設置販賣毒品罪的目的在於打擊通過交易將毒品流入社會的行為,對於牟利的解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解釋。下列情形應當解釋為具有牟利目的。(1)行為人為了將來向他人販賣毒品牟利,以低於進貨價的價格販賣毒品,甚至免費提供毒品。這裏的牟利是隱性的、未來的牟利,其危害性不亞於當場獲取經濟利益的牟利。(2) 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為了拉攏和控制手下的吸毒人員,控制壹批人為自己服務,以低於進貨價的價格提供毒品,甚至無償提供毒品。這裏的牟利也是顯而易見的,只是不限於經濟利益,而是包括經濟利益在內的多種非法利益。(3)將購買的毒品作為工具以殘害他人的行為,在這裏也可以解釋為販賣毒品的行為,雖然與上述解釋相差有點遠,但還是符合刑法設立販賣毒品罪的立法本意的。那麽我們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客觀上是否牟利,不應影響販賣毒品罪的成立。如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購買毒品後因情況變化而出售以減少損失的行為,同樣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三、買進或賣出均可構成販賣行為

販賣行為的本義是買進貨物後再賣出的行為,能否據此認定販賣毒品需要同時具備買進和賣出兩個行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從詞義上來看,販賣雖然強調賣,但販賣的意義本來就包含在買中,販賣本既是準詞結構,又是並列結構,語感上並不排斥我們做買的解釋。做並列結構強調的是賣,如上文分析,強調的是以賣為目的,最終強調的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買或賣。做並列結構時,兩方面都不強調,可以做買,也可以做賣。

東方法眼原創,從刑法目的解釋的角度,我們發現國家並不要求販賣毒品罪必須同時有買與賣的行為。國家設立販賣毒品罪的目的是為了打擊助長毒品在社會上流通的行為,以賣買毒品的行為和以賣買毒品的行為,無疑會直接導致毒品流入社會。而且,我們曾經分析過,對於毒品犯罪這樣的特殊犯罪而言,以牟利為目的的 "買 "的行為與以牟利為目的的 "賣 "的行為,在促進毒品流入社會的過程中是壹致的,因為以牟利為目的的毒品購買者必然 因為以牟利為目的的毒品購買者註定要不擇手段地將毒品賣出,這種後續的繼續犯罪在本質上是絕對的,購買行為成功地實現了危害社會機體公共健康的實際法律效果[14]。

有學者明確表示,販賣毒品是指非法買賣毒品,包括批發和零售;以販賣為目的而購買毒品的,也是販賣毒品[15]。在這種解釋中,以販賣為目的的購買行為也包含在販賣中。這與我們支持上述觀點是壹致的。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將購買毒品的行為理解為販賣。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作出的《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禁毒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對販賣毒品的認定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買賣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這個司法解釋不僅是我們應當作為審判的依據,而且本身就是存在深厚的理論根基,具有科學的理論支撐

其實,我們說的販賣行為在刑法理解的角度是包括三類行為的。壹種是有目的的購買毒品的行為,壹種是以牟利為目的的先買後賣的行為,第三種是沒有購買毒品的前置環節而單獨販賣的行為。這種理解本身就符合語言邏輯。對於這三種行為,壹般人只能將第二種行為理解為販毒行為,我們也認為這是最典型的販毒行為,這種販毒行為是不需要經過專業的法律思維訓練就可以理解和認識的,普通人都可以識別和分析這種行為。但是,需要刑事法官進行專業鑒定的並不是最典型的販毒行為,而是第壹類和第三類行為。第壹類行為爭議最大,也最難理解,我們在上文已經解釋過。還有第三類行為不具有購買毒品的成分。如果確定行為人已經出售了壹定數量的毒品,但他拒絕說明毒品的來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能按照最典型的類型來適用。又如,通過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撿拾、祖傳、制造等非交易手段獲取毒品,然後販賣牟利的行為。諸如上述行為,與購買毒品後再販賣毒品牟利的行為,從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來看,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相當的,但同罪不同罰,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販賣毒品行為不應要求買、賣兩種行為同時發生,販賣毒品是指以牟利為目的的買、賣、再買、再賣毒品的行為。

四、販賣毒品罪的主要情形

上面說了販賣毒品行為主要有三種類型,我們在這裏做壹個比較詳細的介紹,以便大家對販賣毒品罪有壹個比較深入的了解。壹般來說,販毒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以牟利為目的買賣毒品。這是壹種典型的販毒行為。(2)自己制造、販賣毒品。這種行為雖然沒有購買毒品的後遺癥,但是在現代科學技術越來越發達的條件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條件也越來越多了起來,尤其是 "冰毒 "的技術已經越來越簡單,生產病毒的地方也越來越多,這種自己制造病毒進行販賣的行為也越來越多。(2)條件越來越優越。(3)販賣以搶劫、入室盜竊、搶奪、詐騙、撿拾、儲存等非交易手段獲取的毒品牟利。這些都是販毒的特殊情況。這些情況屬於販毒的特殊情況,比較少見,但我們不能將其排除在販毒案件之外。(4) 以毒換貨,即以毒品換取商品或其他物品作為流通手段。(5) 用毒品支付勞動報酬或償還債務。上述(4)和(5)兩種情況在內地毒品市場上比較少見,但在毒品交易猖獗的來源國卻大量存在。(6) 賒售毒品。賒銷毒品通常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賒給其他毒販,毒販賣出毒品後再付款;另壹種是賒給暫時沒錢的吸毒者,吸毒者設法弄到壹些錢後再付款,或以實物形式付款。這種情況沒有爭議,只是另壹種典型的販運形式。(7)介紹他人購買或販賣毒品的,無論是否從中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犯論處。(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管理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九)依法從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運輸、經營使用的單位和人員,明知對方是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結語

在從事刑事審判實踐的法官眼裏,很高深的理論是比較遙遠的,對於我們來說,實實在在地知道什麽叫販賣毒品也許就能解決日常接觸審判中的很多問題。本文對什麽叫販賣毒品的解讀既結合了很多基本的刑法概念來理解,但主要還是根據我們自己的審判經驗,覺得這些行為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我們覺得,只有明確了文章中所說的販賣毒品罪的含義,才能簡明易懂地對我們面臨的諸多販賣毒品案件進行定性,才能與刑法所倡導的理念和精神相壹致。這種方法是否正確、可行,還有待檢驗。

[1] 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52頁。

[2] 陳興良主編:《罪名指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0頁。

[3]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25頁。

[4]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73 頁。

[5]劉憲權主編.

[5]劉憲權主編:《刑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76頁。

[6]趙秉誌、於誌剛主編:"毒品犯罪難點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頁。

[7]周其華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報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補充犯罪》,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頁。

[8]趙秉誌主編."毒品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頁。

[9] 鄒濤、邵振祥主編:《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分子的決定》解讀,群眾出版社1991年版,第9頁。

[10] 《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300頁。

[11]陳興良:《同與異》,《中國法學》,第1卷,第3期:刑法術語的詮釋學分析》,載《法學》2000年第5期。在該文中,陳興良先生還對傾銷、經營等諸多近義詞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並闡述了這些詞語在刑法意義上的差異。

[12]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848頁。

[13] 胡康生,李福成.中國人民****、國家刑法解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7頁。

[14]李功勝吳玉蓮:《常見毒品犯罪的未遂標準》,北大法律信息網,/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1340

[15]胡康生、李福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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