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市發改委、
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
“贛州市不斷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三年行動實施計劃”
城裏沒人。
持續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三年行動
專註於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
房屋租賃和物業服務中的突出問題。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方案》要求,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關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重要工作指示和會議精神,做到“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解人民之所難”,堅持問題導向,加強部門合力, 標本兼治,長期整治,規範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房屋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 完善監管機制,減少市場不規範行為,提高行業服務水平,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方案》指出,通過三年整治行動,房地產企業將增強合法經營意識,提高服務水平,不斷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的格局,實現監管有力、行業自律、誠信規範、行為規範、運行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明顯提高。
42項重點整改內容
這次整改的範圍包括四個方面。
主要有42項整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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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地產開發
1.違法違規開工建設(未批先建)、肢解發包、違規指定分包商、生產廠家、供應商;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未公示設計文件,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開發建設的;全裝修住宅預售許可前,沒有銷售交付模式;
2.開發資金不適應建設需要,不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按合同條款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執行建設過程結算規定,任意縮短合理工期,變更工程造價;
3.工程質量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檢查各方及檢測機構的質量行為和合同履行情況,未按規定委托沈降觀測等質量檢驗檢測,提示責任單位違章強,房屋滲漏、開裂、空鼓等質量通病突出;
4.裝飾工程未實行實體樣板、交接驗收、分戶驗收,對住宅工程質量弄虛作假,騙取竣工驗收的;
5.應當同步建設驗收的住宅小區、幼兒園、人才住宅等配套設施未同步建設驗收的;
6.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交付後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質量保修責任的;
7.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交付房屋的。
(2)房屋銷售
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備案對外銷售商品房,收取或者改變方向收取購房定金、定金等費用,委托未取得有效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項目或者委托代理人銷售商品未簽訂委托協議的;
2.未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從事房地產中介、代理業務,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禁止交易或者未取得有限產權等產權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
3.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備案在售的房屋提供代理服務,取得商品房代理後在分包時加價的;
4.經紀從業人員未進行實名登記,未接受繼續教育培訓;
5.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房產囤積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炒作房源號,哄擡房價;
6.銷售現場宣傳事項不到位、不齊全,或者宣傳不清晰、不真實、不及時更新的;
7.商品房項目不利因素未經公示或購房者確認的;
8.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
9.不按照規定將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或者收取後不出具收據,非法提取、轉移、挪用或者動用應當監管的資金的;
10.通過捆綁車庫車位、加收“茶水費”、“團購費”、“改造升級套餐”或其他附加條件等方式變相加價;
11.協助、參與、合作壹房多賣,或者低價出售賺取差價;
12.以返本或者變相返本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13.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員銷售商品房,為購房人規避限購政策提供便利;
14.誘導、指使、協助購房人偽造材料騙取銀行貸款,獲取或者協助獲取用於購房的“經營性貸款”、“消費性貸款”等非個人住房貸款;
15.限制、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16.方便交易雙方對同壹套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格的合同,避免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
17.利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三)房屋租賃
1.從事房屋租賃業務,未按規定提交開業報告和相關租賃資料的;
2.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信息發布主體資格核實責任的;
3.租住不符合租房條件的房屋,克扣租房押金,惡意拒不退租;
4.違規開展房租消費貸款業務,包括違規提供房租消費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5.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或者采取堵鎖眼、斷水斷電、侮辱騷擾、言語恐嚇等行為驅逐承辦人;
6.存在“AG低產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
7.未按規定辦理租金監管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物業服務
1.未按照規定在住宅區進行檢查,未將發現的問題告知建設單位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的;
2.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按照合同約定對* * *使用的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的;
3.未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等有償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物業服務費收支、公共能耗分攤、物業部位、經營設施設備收支、維修資金使用等相關信息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
4.收取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標準的費用;
5.擅自利用業主* * *部分資金開展經營活動,侵占、挪用業主* * *部分經營收入;
6.指定寬帶代理商,限制用戶選擇寬帶運營商;
7.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且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8.對違規裝修、高空拋物、違規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
9.未按照規定將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備案的。
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方案》要求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對於逾期債務,大規模延遲交貨,
負面輿論多,其他企業經營風險大。
實施重點監管
嚴格防範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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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年行動全過程中發現的群眾投訴舉報、專項整治工作、抽查監督等違法違規問題,要認真調查、快速處理、及時反饋。
對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金融機構、網絡媒體及從業人員,采取警示約談、信用扣分、公開通報、停業整頓(暫停網簽、暫停預售、暫停開設售樓部或門店、暫停預售資金等措施。)、行政處罰、列入失信名單、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等。依法應當采取的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
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如逾期償還債務、大面積延期交房、負面輿情較多等,實施重點監管,嚴密防範和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
眾所周知的
來源:贛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