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規定,隨身攜帶有條件限制但可以作為行李物品托運的物品有:
1.旅客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液態物品應盛放在單個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隨身攜帶,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最大容器容積應不超過1L,可重新密封在壹個透明塑料袋內;每位旅客每次只允許攜帶壹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作為行李托運;
2、旅客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應盛放在單個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隨身攜帶,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最大容器容積應不超過1L,可重新密封在壹個透明塑料袋內;每位旅客每次只允許攜帶壹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作為行李托運。乘坐國內航班時,禁止隨身攜帶液體物品(飛機上自用的化妝品、牙膏、剃須膏除外)。乘機自用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壹支、裝在單個容器內容量不超過 100 毫升、須經開瓶檢查)方可隨身攜帶登機,牙膏和剃須膏每種限帶壹支,且不得超過 100 克(毫升)。旅客在同壹機場控制區內從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出示購物憑證、裝入密封無損的透明塑料袋、通過安檢確認)方可隨身攜帶,如果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必須將隨身攜帶的免稅液體作為行李托運。如果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則必須將免稅液體作為行李托運。
3.嬰兒乘機所需的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疾病患者乘機所需的液態藥品,須經安檢確認後方可攜帶登機。
4.旅客在機場控制區或飛機上購買或獲取的液體物品可在離開機場控制區前攜帶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