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公***資源交易中心開評標場地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公***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資源交易,是指項目單位對涉及的自然性、資產性、社會性和行政性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價、協議等交易方式,確定競得人(中標人、受讓人)的活動。
前款所稱項目單位,是指以項目業主身份進行公***資源交易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控股)企業,包括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等。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含各區、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相關自然人、法人或組織參加交易,不得非法幹涉交易活動。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作為全市公***資源交易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重大問題的決策、重大事項的領導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 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局是全市公***資源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公***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協調全市公***資源交易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公***資源交易規則;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公***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組織建設公***資源交易誠信體系;
(六)編制公***資源交易項目目錄;
(七)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建設和管理企業(供應商)庫、交易代理機構庫;
(八)配合項目單位督促合同履約;
(九)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
(十)承擔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壹)承辦市政府及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信息化等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本行業公***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備案交易文件,監督答疑、開標、評標、定標、競拍等重要交易環節;
(二)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對項目單位、競價人(投標人)、交易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三)會同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建設和管理企業(供應商)庫、交易代理機構庫;
(四)會同相關部門、項目單位對競得人(中標人、受讓人)及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交易代理機構進行誠信評價;
(五)配合項目單位督促合同履約;
(六)完成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公***資源交易中心是隸屬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局的事業法人,是全市公***資源交易活動的集中交易場所、專業服務平臺和市場服務主體,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公***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發布公***資源交易信息,為公***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信息資料、技術咨詢等服務;
(三)接受競價人(投標人)報名,負責收退交易保證金和保管檔案等工作;
(四)統計分析進場交易項目的有關數據;
(五)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的相關手續,見證開標、評標過程,維護交易現場秩序;
(六)對進場交易的競價人(投標人)、交易代理機構進行誠信評價,配合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建立公***資源交易誠信體系;
(七)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提供必要的服務,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
第十條 進入市公***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等項目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代理機構代理交易。交易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許可和受委托的範圍內開展交易代理業務,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項目單位的委托;
(二)編制交易文件;
(三)組織交易活動;
(四)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
(五)澄清、答復競價人(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異議、質疑;
(六)完成項目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十壹條 公***資源交易實行目錄制和動態管理。公***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由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公***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資源交易項目目錄:
(壹)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各類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的招標、采購;
(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的采購;
(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出讓;
(四)國有產權、股權、知識產權的出讓;
(五)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客運線路和出租車營運權的出讓;
(六)涉及規劃、土地和工程的咨詢、代理、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
(七)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資產的處置;
(八)國家、省、市規定應當列入公***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的其他項目。
前款第壹項所列項目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即進入市公***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第二至八項所列項目應當逐步進入市公***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具體時間由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下列公***資源不得進入市公***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二)產權歸屬關系不清的;
(三)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四)已實施抵押、質押擔保,且未取得權利人同意的;
(五)已經采取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且未經有權機構授權或允許的;
(六)應當審批、評估而未審批或評估的;
(七)資料不全或者弄虛作假的;
(八)應當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資源交易項目目錄的其他公***資源和社會項目進入市公***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對交易方式作出認定,並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公***資源交易方式應當以競拍(公開招標)為主,其他交易方式為輔。
第十七條 對確需采取非競拍(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由項目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管理的相關制度。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條 公***資源交易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壹)申請交易。項目單位向市公***資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提交項目批復及相關資料。
(二)委托代理。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交易代理機構,委托代理交易事宜。
(三)編制、發布交易文件。交易代理機構編制交易文件,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備案後發布。
(四)受理報名。市公***資源交易中心受理競價人(投標人)的報名,辦理交易保證金的收退。
(五)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項目單位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單位的代表不超過1人,並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有關經濟、技術方面的專家,由項目單位或交易代理機構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六)組織交易。交易代理機構主持現場交易,市公***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查驗證件、見證交易現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七)確認評審結果。項目單位確認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簽署定標意見。
(八)公示評審結果。交易代理機構發布評審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九)確認交易。公示結束後,交易代理機構發布中標公告、發放交易確認書(中標通知書)。
(十)立卷歸檔。市公***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整理歸檔交易資料。
公***資源交易的具體程序,由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經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後,應當中止交易程序:
(壹)交易期間權屬產生異議,尚未依法確定的;
(二)執法執紀或行政監督部門正在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不中止交易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
(四)交易系統故障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
(五)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決定交易恢復或交易終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後,交易程序應當終止:
(壹)交易期間,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確認項目單位對其委托交易的公***資源無處理權的;
(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
(三)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 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的類別和特點,分別采取隨機抽取法、經評審的最低價評標辦法或綜合評分法等方法進行評審。
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項目分類分級評標辦法和範本。
其他交易項目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交易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資源交易實行部門監督執法。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信息化等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競價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時,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項目單位、交易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 競價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規定時限內投訴。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的紀檢組、監察室設立投訴受理中心,負責接收、登記、交辦、督辦、備案投訴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全市統壹的公***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公***資源交易誠信管理辦法由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競得人(中標人、受讓人)有嚴重違約行為,且確需解除合同的,由項目單位組織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司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會同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制定嚴重不良行為企業、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黑名單”制度,在壹定時限內禁止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人員在全市範圍內參與交易。
前款所稱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主要是指施工企業為建設工程項目配備的有相應執業資格的項目經理和相應職稱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及有相應上崗資格的施工、質量、安全、造價管理人員等;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配備的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
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公***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三十壹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資源交易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罰款;構成違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依法應當競拍(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或其他采購方式;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競價人(投標人);
(三)與項目設計單位、工程量清單編制單位、交易代理機構、競價人(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串通;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競價人(投標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記不良記錄直至列入“黑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項目競得;
(二)以串通或者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易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交易代理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或資料;
(二)與項目單位、競價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禁止其在壹定期限內參加評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私下接觸競價人(投標人);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三)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串通,企圖影響評標結果;
(四)透露評標信息;
(五)收受競價人(投標人)或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不嚴格按照職責規定對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失職、瀆職;
(二)對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和調查處理,造成壹定後果;
(三)在履行職責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四)不依法公告對項目單位、交易代理機構、競價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市公***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公***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構成違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違規幹預交易活動;
(三)利用計算機或者其它手段,有意設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四)不按規定辦理交易保證金收退;
(五)對違規交易行為不及時制止、報告,造成壹定後果;
(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資源交易活動中,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無為縣、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資源交易管理局負責解釋,《蕪湖市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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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建設工程招標網郵編:241000
蕪湖市建設工程招標網地址:鳩江區瑞祥路88號皖江財富廣場C1座5樓蕪湖市公***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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