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摘錄如下: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沈陽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治療性家庭病床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相關政策的通知(沈勞社發〔2006〕44號)
發布日期:2007年2月26日
各參保單位、定點醫院、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為進壹步加強我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治療性家庭病床和門診特殊疾病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決定調整我市治療性家庭病床和門診特殊疾病治療相關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治療性家庭病床
(壹)統籌基金結算標準
晚期惡性腫瘤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結算標準,每人每天55元;其他各種疾病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結算標準,每人每天40元。
(2)個人繳費比例
在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治療性家庭病床個人支付比例為:三級醫院職工35%,二級醫院職工30%,壹級醫院職工25%;退休人員相應降低3個百分點。
二、門診特殊疾病
(壹)門診特殊疾病的範圍
1.糖尿病(伴有並發癥之壹);
2.高血壓並發癥;
3.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和PCI(PTCA)後六個月內抗凝治療;
4.尿毒癥透析治療;
5.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療;
6.惡性腫瘤放化療(僅膀胱灌註)。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對門診治療的特殊疾病,應當設立年度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按照特殊疾病患者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執行。
特殊疾病患者到門診就醫時,個人先自付,達到年度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時,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門診特殊疾病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實施年度為自然年度。
(3)個人繳費比例
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在年度統籌基金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支付比例為:在職職工30%,退休人員20%。
尿毒癥患者血液透析治療,退休人員每人繳納50元;在職職工每人繳納70元。
對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個人支付比例按大額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四)統籌基金人均定額
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實行人均統籌基金管理。統籌基金人均定額標準如下:
1.糖尿病(伴有其中壹種並發癥)、高血壓並發癥、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統籌基金年人均額度為4200元。
2.尿毒癥患者血液透析統籌基金年人均額度為4.2萬元,尿毒癥患者腹膜透析統籌基金年人均額度為2.6萬元。
3.對接受膀胱灌註門診化療和門診放療的惡性腫瘤患者,暫不實行人均定額管理,在職職工70%、退休人員80%由統籌基金解決。
4.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統籌基金人均額度見附件1。
被保險人進入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和統籌基金人均限額管理的起始時間為器官移植後的次月。兩次或兩次以上移植的患者統籌基金人均限額的起始時間重新計算。手術住院期間抗排異治療費用不納入統籌基金人均限額管理範圍。
參保人器官移植後出院時可服用15天的抗排斥藥物。
發生腎移植功能喪失和長期透析、腎移植摘除的,參保人員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經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後轉入透析統籌基金人均定額管理範圍,已發生的抗排異治療費用按本通知有關規定結算。
5.患有前三種特殊疾病之壹並患有尿毒癥或需要抗排異治療的,可按規定的結算標準分兩次定額結算。
(5)相關問題
1.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保政策,做好門診就醫詳細記錄,並將處方單獨裝訂保管。主治醫生要根據患者病情“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2.為方便參保人員就近就醫,努力減輕個人負擔,應逐步擴大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定點醫療機構數量,並向低級別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延伸。
3.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每年只允許選擇壹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期間不得隨意變更定點醫療機構。
患有特殊疾病的糖尿病(合並1種並發癥)、高血壓並發癥、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患者,原則上應選擇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作為門診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
4.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門診處方為壹周。七十歲以上老人病情穩定,需要長期服用同類藥物的,門診處方可放寬至兩周。
5.原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待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再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規定不再執行。
三、本通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精神相抵觸的,壹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1。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統籌基金人均定額標準
2.有些疾病的治療包括內容。
20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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