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3)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4)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
(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壹種權宜措施;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二.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壹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壹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壹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為:
(1)為了保護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刑法》第21條第 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壹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