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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保質期滿後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保質期滿後六個月。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進貨憑證的保存期限有明確規定,對於有明確保質期的產品,相關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對於那些沒有明確保質期的產品,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則不得少於二年。這意味著,食品經營者在管理進貨記錄時,需要根據產品的保質期來確定記錄保存的最短時間,確保在任何時候都能提供足夠的信息以追溯和核實產品的來源和質量。

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要求:

1、記錄內容:包括食品的原材料采購、加工過程、銷售情況以及產品追溯信息等;

2、記錄方式:可以采用紙質記錄、電子記錄或其他有效方式,確保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

3、記錄更新:應當及時更新記錄,確保記錄與實際操作相符合;

4、記錄審核:應有專人負責審核記錄,確保記錄的準確性和操作的規範性;

5、記錄保存:除了法律規定的保存期限外,企業還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保存期限,以備不時之需。

綜上所述,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據規定,對有明確保質期的產品,保留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至少超過保質期六個月,而對於無明確保質期的產品,則需保存至少兩年,以確保能夠隨時追溯和核實產品來源及質量,從而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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