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是指本市統籌地區內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困難救助。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基金、醫療困難救助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調劑基金。第三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障的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並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監督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衛生、民政、財政、稅務、物價、食品藥品、教育、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得出具虛假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或者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為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或者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提供幫助。
用人單位不得偽造、塗改、變造醫療單據、醫療票據或者其他證明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第五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應當出示基本醫療保險證(卡)。
被保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出借給他人使用,或者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轉讓給他人享受,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卡(卡)就醫,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三)通過偽造、變造、塗改醫療單據、醫療票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
(四)超量或重復配給藥品、醫療器械或醫用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銷售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的診療項目,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其他行為。
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得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的基本醫療保險;非參保人員不得使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卡(卡)或偽造基本醫療保險卡(卡)就醫。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時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審核病歷,根據病情需要檢查確定治療方案,按照處方管理規定開具處方,並將診療情況記入病歷。
定點零售藥店銷售藥品時,應當查驗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審核病歷,根據病情擺放非處方藥,或者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擺放藥品,並在病歷中記錄。第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為被保險人重復掛號、重復或不明原因的化驗、檢查、治療、分解或無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
(二)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或者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的;
(三)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用藥品種規定,超劑量、重復用藥、無適應癥違法用藥、分解或變更處方等方式為參保人員配藥的。,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比例的;
(五)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超出規定價格的診療項目、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材料;
(六)偽造、變造、篡改醫療單據或者提供虛假醫療費用結算報表和憑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
(七)將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範圍內的日用品、保健滋補品等非藥品物品作為藥品、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的;
(八)擅自接入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障信息系統,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九)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