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公***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商業性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商業性廣告;
(三)利用種類展覽會、訂貨會、交易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戶外(含公***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築物和空間)設置、懸掛、繪制、散發、饋贈、郵寄、張貼的商業性廣告。第三條 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南寧市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機關。
市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建設、園林、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二章 戶外廣告的設置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要在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園林、公安、城管等部門統壹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在未統壹規劃的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涉及規劃、建設、園林、公安、城管等部門的,必須征得上述部門同意。上述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逾期視為同意。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必須安全,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三)設置在車行道上空的戶外廣告,其設施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5.5米;設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戶外廣告,其設施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2.5米;設置在建築物墻外的戶外廣告,其設施距離墻壁外側不得超出1.8米;
(四)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數據、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五)有配光裝置的戶外廣告,其燈光要明亮;
(六)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道路兩側綠樹、電線桿及其它設施的;
(三)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四)妨礙生產、生活、工作、學習或者損害市容市貌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區的控制地帶;
(六)有損路樹、花壇、花帶、綠地及影響綠化的;
(七)市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九條 經批準發布的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號和發布者名稱。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審查和登記第十條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農藥、獸藥、食品、酒類、化妝品或者房地產、金融、招生、招生招聘、文化實習和職業培訓等戶外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第十壹條 發布戶外廣告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準後,方可發布。第十二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合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發布的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戶外廣告媒體壹般不得發布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批文:
(壹)《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廣告樣搞(效果圖);
(四)場地使用協議和廣告設置場地圖;
(五)廣告設置地點、廣告內容有關批準文件;
(六)有關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