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機制,全面解決執法監督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業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
第六條 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情況;
(三)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審查情況;
(五)行政處罰基準制度執行情況;
(六)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 執法監督主要有以下方式:
(壹)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
(二)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聽證;
(四)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五)行政復議;
(六)專項執法檢查;
(八)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考核;
(八)執法案卷評查;
(九)法治建設考核;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三條對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的,經調查核實並結案後,給予適當獎勵:
(壹)違反有關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舉報,需要給予獎勵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受理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通信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是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有效的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要求的,應當在不承諾第十條所列情形的情況下,提供能夠表明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約定舉報密碼,舉報結果告知權和獎勵權。
匿名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