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區衛生改革與發展目標、規劃和政策措施,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藥品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相關規範性文件;依法組織制定有關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和管理。
(三)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擬訂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衛生統計與信息工作。
(四)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協調對其他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置工作。
(五)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承擔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有關工作。
(六)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規定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八)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九)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和臨床用血的政策、規範、標準;實行醫療衛生機構從業許可制度;協調處理醫療糾紛;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全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全區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幹預。
(十壹)組織制定全區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藥科研攻關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擬訂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實施執業醫師、護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全區衛生系統對外援助和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
(十四)負責全區中醫藥管理工作,擬訂全區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擬訂全區保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全區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張店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區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