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保險業保持了較快的發展速度,但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比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1、保險市場正確需求不足與錯誤需求泛濫同時並存。
目前,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許多人對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或認為自己不會發生意外,或認為保險公司是以賺錢為目的,投保其實沒有什麽好處,沒有充分認識到保險是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壹種手段,對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和財產風險缺乏了解,對風險缺乏防範意識。, 導致人們對保險缺乏正確的需求。同時,不少人錯誤地認為保險可以多賺錢,可以使人發財,或者把保險簡單地作為壹種投資手段,忽視了保險產品的本質特征。
2、保險市場有效供給不足。
有效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供給主體少、壟斷程度高、保險商品少、方式不對路。目前,我國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共***不足100家,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占我國保險市場份額的70%-80%,其余保險公司僅占市場份額的20%左右,這說明我國保險市場屬於寡頭壟斷型保險市場。壟斷程度高,缺乏有效競爭,導致保險產品數量少,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服務質量差。壹方面,部分保險產品供不應求;另壹方面,部分保險產品過剩。
3、保險市場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已初具規模,基本涵蓋了保險合同行為、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的各個方面。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壹定程度上建立了適應我國保險實踐的法律法規體系。保險監管部門的嚴格執法,對於規範保險經營行為,提高保險經營管理水平,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有利地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保險立法還存在壹些不足。表現在:(l)法規體系水平不高。我國目前只有壹部保險法,大量指導保險業務和保險監管的規範屬於規章和壹般規範性文件,低層次的法規影響了保險市場規範的權威性。當與其他相關法律發生沖突時,專門針對保險市場制定的法規就無法適用,影響保險市場的調整。(二)部分法規不能適應保險市場創新發展的需要。目前,對於保險市場發展中出現的壹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特別是對保險市場千變萬化的業務創新缺乏前瞻性,有時存在監管壹出臺就死,監管壹出臺就亂的現象。隨著保險業內外形勢的變化,有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保險的實際需要,與保險市場發展不相適應,壹些新的保險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定,原有的相關規定需要進行修訂。(三)部分法律法規與上位法存在沖突,如部分監管規定、市場準人規定等實際上與保險法或其他法律存在沖突。存在擴大監管部門權力的沖動,導致保險市場監管和發展遇到障礙。同時,壹些法律法規過於教條,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4.市場競爭不充分。
行業內惡性競爭已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普遍現象。許多保險公司為了實現快速發展的目標(有些保險公司在制定發展規劃時沒有充分考慮市場的實際情況),或多或少地通過高回扣、高收費、加大保額等手段在市場上爭奪客戶。這種不計後果的競爭行為,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經營風險加大,而且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5、保險市場主體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許多保險公司雖然重視服務,但服務質量不高,公司與客戶之間沒有良好的溝通渠道,在服務內容、形式和方式上還存在不少問題。其次,公司違規現象嚴重,弄虛作假現象屢禁不止,有的保險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返還,超規定增加保險代理手續費,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開辦新的保險品種。再次,資金運用不理想。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狹窄,資金運用機制簡單,主要以銀行渠道為主。19%以來,迫於通貨緊縮及其預期壓力,央行連續8次降息,銀行存款年回報率只能保證在2%-3%左右的水平,而不少壽險公司前幾年推出的保單回報率卻高達9%左右,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形成了明顯的利差損(保費收入與資金運用回報率)。數據顯示:2002年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收益率為3.14%,低於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2003年保險公司總資產中銀行存款占比高達50%。
6、保險中介市場不發達。
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的業務規模、市場地位等都處於起步階段;保險中介市場發展還很不規範;保險中介市場占有率過低,在我國保險市場中應有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等。盡管近兩年我國保險中介隊伍迅速壯大,但市場中存在的不和諧因素仍被各方所重視,尋求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突破口也成為當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據統計,我國74.5%的保險業務來源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但主要是通過保險營銷員和銀行等機構兼業代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所占份額較低。其中,我國保險經紀人在財產險業務來源中的比例不到3%,在壽險中的比例更低,而在西方保險業較為發達的壹些國家,這壹比例接近80%。此外,保險中介自身發展不規範、缺乏創新也是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份額偏低的主要原因。壹方面,我國部分保險中介仍存在擅自擴大承保範圍等不規範現象,理賠時難以站在公估機構的中立角度,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費用結算不規範。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給保險市場帶來了不利影響;另壹方面,我國保險中介機構涉及的業務大多與保險公司的業務重疊,中介機構的新領域開拓相對不足,市場定位不準確。
解決保險市場存在問題的對策:
1.加強對保險業的正確宣傳。
保險在我國改革開放後真正走進人們生活的時間還很短,加之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還很不平衡,整體教育水平相對落後,人們的風險意識不強,有的還沒有擺脫從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對國家、組織的依賴意識,沒有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性和防範風險的必要性。同時,由於壹些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出於利益驅動,對保險行業、保險產品做壹些虛假宣傳甚至故意誤導,很大壹部分人傾向於保險生產和投資理財,會產生很多糾紛,保險市場秩序因此受到擾亂。要解決這壹問題,在加強保險業監管的前提下,最終的措施還是要提高全社會對保險的正確認識,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社會各界都要加強對保險相關知識的正確宣傳,充分說明保險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特點,澄清對保險的錯誤認識。在加大對保險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要提高人們對保險誤導性、欺騙性宣傳的識別能力。
2.推動保險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於信息披露的缺失,投保人難以對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信用等級、經營狀況、服務質量、發展前景等作出正確的評價,使投保人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向保險需求者披露相關信息,包括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詳細的條款信息(尤其是新的人壽保險產品)。同時,保險監管部門還應加強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披露,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包括保險機構的代理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庫,方便社會查詢。在資源的聚合中,這些資源都離不開某種持久的利占有,那種網絡是人人都熟悉的,得到公開披露:(l)建立公共信息載體,如報紙、網站等,監管部門發布壹些行業內的信息;(2)制定法規,引導保險企業通過媒體定期披露企業動態;(3)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推動建立評級機構,對保險企業的資產規模、財務穩健性、經營管理和信用等進行評估,並予以公布。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險市場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完善的保險法規體系是壹個國家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通過
法律的建立,使我國的保險機制初步建立在法制化的軌道上,從而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實現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當前,針對我國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違規操作嚴重、壹定程度上存在道德風險等問題,需要盡快出臺《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保險信用評價法》等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使我國保險監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保險公信機制發揮作用。
4、重建保險市場的社會誠信。
保險合同是壹種信用合同,對誠信要求很高。目前,國內整體社會信用文化體系的缺失已成為市場經濟進壹步發展的瓶頸之壹,誠信問題已引起全社會的關註,從而在各個層面掀起了重建社會誠信體系的熱潮。從市場運行的本質來理解,信用或誠信實際上是壹種 "社會資本",後者的含義是指現實的或潛在的對壹種制度化網絡的認可。顯然,按照這個定義,誠信的特征應該是壹種社會認可的、較長期的、還需要維護和投入的資源集合。在以 "至誠 "為首要原則的保險業,誠信的意義在於它為保險業提供了壹種競爭力要素,即它是壹種蘊含在產品和服務中的投資,在***同壹利害關系的導向基礎上,為公司經營帶來源源不斷的利潤。讓我們以壹份保險單的交易事項為例進行分析,投保人購買的是壹份承諾,即在不確定的事故發生時,以目前確定的付款(保費)換取未來的付款(保險賠償)。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保證交易合法性的基礎在於保單契約,而實現保單法律契約的基礎,尤其是跨越相當長時期的交易承諾,則是誠信這壹社會資本的內含要素。顯然,在維護誠信社會資本要素的過程中,有賴於壹個制度化網絡的有效運行,這個網絡包括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經營者和保險利益相關者的持續投入和精心維護。這種投入既包括法律的影響力和政策的威懾力,也融合了社會習俗的良好秩序和氛圍,更有社會觀念和意識的普及。
5、規範保險中介市場。
提高保險市場集約化經營程度。集約化經營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分工上。首先要加大保險公司的體制改革力度,借鑒國外同行的先進經驗,轉變經營觀念,逐步把那些應該由保險中介公司承擔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給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去做,如英國有3000多家獨立的保險經紀公司,各種直接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公司達7萬多人。美國有 170 多家保險經紀公司,獨立經紀人控制著約 10%的保險市場份額。在美國和日本,經營理賠和承保評估業務的保險公估人占整個保險公司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的 80% 以上。在香港, 比 例 更 高 達 90%。這就是保險公司如何加快經濟集約化發展步伐,以適應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分工,為保險中介業的發展提供空間。其次,要充分發揮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化優勢,設身處地為保險公司著想,經常對投保人進行風險管理培訓,把風險事故率控制在最低水平,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能歡迎和接納保險中介公司,攜手***同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要做到這壹點就要加強中介人員的素質培養,經常進行政治和道德教育,同時切實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著想。
6、規範保險監管程序,制定科學的監管內容。
保險市場和其他金融市場壹樣,監管的意義要比其他行業和市場顯得重要得多。在我國,保險業的官方監管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直到1998年才正式成立,此後的監管職責壹直由央行承擔。由於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成立時間較短,監管經驗不足,對保險市場的認識不夠,加之監管機構的行政化、官僚化意識仍然很強,存在監管程序不規範、監管內容不科學、不適應保險業這壹新興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等問題。此外,某些監管機構和部門存在以權泛化的傾向,對保險市場中不需要監管的問題大包大攬,給保險市場的進壹步發展造成了障礙。同時,某些監管內容陳舊過時,客觀上迫使保險市場不得不迂回應對,甚至違法違規,影響了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此外,現行監管有時對壹些應該及時發現和規範的問題監管不到位,也使得保險市場的壹些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留下風險隱患。
因此,要下大力氣研究制定規範的監管程序和科學的監管內容。比如,可以考慮根據保險市場的現狀,將償付能力監管和行為監管共同作為監管中心,並由此設計監管程序、制定監管內容,使監管程序規範化、監管內容科學化,既能約束監管者,又能使保險市場對監管有壹個明確的預期,從而調整市場經營行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對監管內容的研究,確保監管在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保險市場的規範運行和快速健康發展。延伸閱讀:保險怎麽買,哪家好,手把手教妳避開保險的這些 "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