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代彜醫書》(齊蘇書)《中國彜族醫學基礎理論》《中國彜族藥學》《中國彜醫方劑學》等古今彜醫藥文獻中所蘊含的獨特的彜醫藥理論;
(二)彜醫水膏藥療法、酒火療法、滾蛋療法、刮痧療法等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彜醫單方、驗方、秘方等;
(四)彜藥材及其種植、養殖技術;
(五)彜藥材的炮制及藥物制劑工藝技術等。第四條 發展彜醫藥應當遵循彜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發揮彜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彜醫藥理論與技術的發展。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彜醫藥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彜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彜醫藥事業發展。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彜醫藥管理機構和彜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彜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醫療健康提供保障。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彜醫藥產業開發。
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彜醫藥事業。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彜醫和彜藥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彜醫藥發展相關工作。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彜醫醫療服務體系。自治州、縣(市)舉辦彜醫醫院;綜合性醫院設彜醫科室;婦幼保健機構設彜醫婦幼保健康復科室;有條件的鄉(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彜醫館;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可以設彜醫診室,配備彜醫藥人員。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彜醫醫療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並將彜醫診療項目、彜藥飲片、彜藥成藥和醫療機構彜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報銷比例應當等同於中醫藥報銷比例。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彜醫醫療服務機構。
民辦的彜醫醫療服務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與政府舉辦的彜醫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同等的權利。第十壹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彜醫或者有六年以上彜醫醫療實踐經歷,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兩名中醫醫師或者彜醫醫師推薦,經自治州彜醫藥管理機構組織彜醫藥專家進行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彜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按核準的執業地點、診療類別和服務範圍,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彜醫醫療活動。彜醫醫師資格的考核辦法由自治州彜醫藥管理機構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舉辦個人彜醫診所,應當依法進行備案登記。第十二條 獲準從事彜醫醫療活動的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弘揚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彜醫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六)參加彜醫藥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七)承擔與診療活動相關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自治州彜醫藥管理機構應當組建彜醫藥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擬訂彜藥標準、彜藥材種植養殖技術規範、彜醫醫療技術規範;開展彜藥識別;進行名彜醫、彜醫藥傳承人、彜醫藥科研成果評審等工作。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彜醫藥發展納入產業發展規劃,加大對彜藥材種植養殖、彜藥研發生產、商貿流通的扶持力度,促進生物醫藥和大健康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