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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調配管理制度

1、 藥師收到處方後,應認真審核處方,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如有疑問,審核人或調配人員應及時向上級藥師請教處理。

2、處方審核,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

3、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記錄,按有關規定報告。

4、對於不規範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5、配方時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6、處方審核、調配應細心、準確,審核、調配人員在處方上簽字後,交復核、發藥人。

7、中藥配方應按處方應付的統壹標準進行調配,稱量準確。毒性藥材(設專用稱)要逐劑稱量,需先煎、後下、烊化、沖服、包煎藥材均應單包,並註明煎服方法。配完處方後,必須經過核對藥味無誤後,再行包裝,並將病人姓名、付數、煎服方法及用法填寫在包裝上,經核對無誤在處方上簽字後,交復核發藥人。

8、發藥人接到藥品與處方後,認真對處方、藥品進行嚴格的“四查十對”。

9、經“四查十對”無誤後,並將病人姓名、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與用量填寫在包裝上。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註意事項等。

10、藥品發出後,調配、審核、復核、發藥人應在處方上簽字。

11、急癥處方立即調配,重癥處方優先調配,壹般處方按先後順序調配。

12、夜間和中午由壹人值班時,要按規程認真、分步完成各項工作,並雙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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