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和食品加工配料、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設備和工藝布局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