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察紀律。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工作。第四條禮貌誠信,互助友愛,勤儉自強。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通過正當的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服刑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壹)不得擅自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或者脫離監管;(二)不藏匿現金、刀具等違禁品;(三)不私自與外人接觸,索要、借用、交換或轉移錢物;(四)會議期間不私自傳遞信件、現金等物品;(五)不準擅自使用保溫、攀爬和挖掘物品;(六)不偷盜、不賭博;(七)不打架、自傷;(八)不結夥欺負他人;(九)不得傳播犯罪手段或者教唆他人犯罪;(十)不練習和傳播有害氣功和邪教。
編輯本段第二章,生活規範。
第七條按時起床,有序洗漱如廁,衣物、被子等個人物品擺放整齊。第八條按要求穿著監獄制服,佩戴統壹標誌。第九條按時打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第十條保持個人衛生,按時洗澡、理發、刮臉、剪指甲,定期更換衣服和被褥。第十壹條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就餐,愛惜糧食,不倒掉多余的糧食。第十二條分組行進時,應當服從警員的指揮,保持隊形整潔。第十三條不飲酒,不違反規定吸煙。第十四條有病要報警,看病要遵守紀律,配合治療。沒有持有毒品。第十五條需要進入警官辦公室的,在門外報告,經許可後方可進入。第十六條需要向現場工作人員報告情況時,在三米外報告。第十七條遇到問題,主動向警官報告。與警察交談時,如實陳述和回答問題。第十八條在指定的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編輯本段第三章學習規範。
第十九條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清醒認識犯罪的危害,改正不良習慣。第二十條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發展健康心理。第二十壹條尊重教師,遵守學習紀律,愛護教學設施和設備。第二十二條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爭取好成績。第二十三條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第二十四條閱讀健康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第二十五條參加娛樂活動,增強體質,陶冶情操。
本段編輯第四章勞動規範。
第二十六條積極參加勞動。如果因故不參加勞動,必須征得警官的同意。第二十七條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生產管理和技術指導。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不得違章作業。第二十九條愛護設備和工具。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杜絕浪費。第三十條保持勞動場地整潔,遵守固定崗位管理規定,擺放整齊工具、材料和產品。第三十壹條不得攜帶勞動工具、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監獄。第三十二條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
編輯本段第五章文明禮貌規範。
第三十三條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損壞花草樹木。第三十四條文明舉止。不罵人,不罵人。第三十五條禮貌地稱呼他人。稱呼人民警察為“警官”,對其他人員使用相應的尊稱。第三十六條罪犯應當互相稱呼姓名,不得起綽號。第三十七條客人和警察進入牢房時,除生病和按規定上床睡覺外,都要起立迎接。第三十八條會見客人和警察時,要禮貌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