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代購上獲利,在入境環節申報為“物品”,涉嫌虛報貿易方式,涉嫌走私。另壹方面,沒有營利性質的代購,壹般不能認定為走私。本質在於是否存在主觀故意申報物品為自用,而實際是為了出售或轉讓牟利。
第壹,不超過壹定限度的購買是合法的。
“代購”不等於“違法”。實際上,有兩種購買形式是合法的:壹種是我從國外購買不超過壹定價值和數量的商品,供自己使用或作為禮物送給親友;另壹種是特殊的代購業務,但這些業務的貨物是依法納稅的。
2010年海關總署第54號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在境外取得的個人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元),且數額限於自用且合理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關於郵寄,海關總署第43號公告指出,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繳納的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關予以免征。《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指出,“自用”是指旅客或者受贈人自用、饋贈親友,非用於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是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停留時間確定的正常數量。
換句話說,有了壹定的限制,普通人可以出國買個東西不用交稅,還能享受壹定的福利。另外,代購業務也可以在合法範圍內進行。比如壹些代購網站從國外采購國內稀缺商品,然後通過快遞送到客戶手中。他們會在最終價格中含稅,或者顧客簽收時再補稅。這個也沒問題。
第二,超過限額,不僅偷稅漏稅違法,交稅再賣也不好。
當然,如果妳足夠幸運的話,為了偷稅而代購是違法的,“乘務員”的行為自然觸及到了上述法律。但更值得註意的是,即使超額繳稅,只要是為了盈利而改的,都涉嫌違法。
海關法律政策中的“合法購買”要求“自用”,此類物品具有“非貿易”的特征,即入境後不用於出售或出租。很明顯,在海外代購行業,這些商品會再次進入貿易領域,所以海外代購的商品就是商品,不管價值多少,都要照章納稅。
這就意味著代購貨物達到5000元還是50元並不重要,因為這兩個都是自用,以盈利為目的的代購,即使單個價值和數量較小或者是自用交稅,也應該按進口貨物征稅。當然,現實中很難分辨是不是自用。壹旦被發現,後果很嚴重。
第三,除了直接購買者,將購買的商品轉賣購買也是違法行為。
庭審中,“空姐”辯稱“部分商品是從國內代購網站購買的,所以這部分不應該算”。事實上,誰主觀上明知是“代購商品”而購買,誰就涉嫌違法。
海關法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貨物、物品的,也要追究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代購行為涉嫌“走私”,購買代購商品的人也涉嫌參與“走私”;刑法規定,向走私人非法購買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走私罪。
從這個角度來說,雖然代購已經成為壹個產業鏈,很多消費者享受到了代購的好處,但是按照現行法律,代購代購商品確實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