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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設置是什麽?

(二)人員及培訓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藥品的知識。 2、企業負責人中應有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3、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是職業藥師或具有相應的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並能堅持原則、有實踐經驗,可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質量問題。有關專業技術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如下: 1)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 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藥師(含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跨地域連鎖經營的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 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符合上述條件。 2)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藥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符合1)中規定的相應條件。 3)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的工作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應經專業培 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4)藥品批發與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藥品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上述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5)藥品批發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養護幾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4%,零售連鎖企業此類人員不少於職工總數2%,並保持穩定。 6)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上述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7)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質量管理、藥品檢驗、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檔案。 4、培訓方面的要求 1) 企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檢驗、驗收、保管、養護、營業等工作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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