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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缺陷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缺陷產品提供者在他人遭受財產或者人身損害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供貨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後,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應當承擔責任,這些條件是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

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對產品缺陷引起的各類責任應滿足的條件的高度概括。合理責任要素的確定和適用,不僅使歸責有了明確的尺度和可行的方法,而且有助於司法法官在正確理解和適用歸責原則的基本價值和內涵的基礎上,公正合理地處理缺陷產品侵權案件。

從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出發,主張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是產品存在缺陷並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事實,以及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

1,產品有缺陷。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產品缺陷責任構成要件的必要條件。產品存在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指不符合標準的產品。

產品缺陷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生產缺陷,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原材料、輔料、工藝、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生產或最終產品出現不合理的危險;產品不符合產品規格,即不符合標準。

2)設計缺陷是指產品設計時,產品結構和配方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運行缺陷是指產品運行過程中的不合理風險。沒有適當的警示說明,承運人和銷售者對產品缺陷負責,這也是操作性缺陷。例如,藥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制作藥品說明書,為不影響藥品銷售,故意刪除藥品說明書中“不良反應”的描述,即使藥品質量合格,仍屬“缺陷”產品。還是要承擔產品侵權的法律責任。

2、損害事實的存在

如果產品存在缺陷但沒有造成損害後果,就不會出現產品缺陷責任的問題。也就是說,產品缺陷責任的發生是基於損害事實的存在。這種損害既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受害人可以是產品的購買者、產品的使用者,也可以是既不是購買者也不是使用者的第三人。

3.損害後果與產品缺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即損害結果是由產品的缺陷造成的,而不是他人利用產品作為侵權工具造成的。產品缺陷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表現為產品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某壹具體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其所遭受的損害事實上是產品缺陷的結果,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就成立,不需要證明缺陷是其損害的唯壹原因或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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